一、项目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延期审批》
二、适用范围:
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审批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六、七、八条和第三章的规定;
3、《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皖安监三〔2011〕183号);
4、《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第三十三条;
6、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
7、《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暂行规定》(皖安监法[2015]29号)。
四、申报材料 :
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延期申请的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县(区)安全监管局审核意见。
注:经营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申报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安全条件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文件(新建加油站等项目);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新建加油站等项目);
3、设立项目批复文件(新建项目、复制件)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延期申请、复制件);
4、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5、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复制件);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新建项目)、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延期申请)、施工单位资质和施工报告(新建项目)、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报告(新建项目)。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复制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材料:
本辖区内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6、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县(区)安全监管局审核意见。
注:本辖区内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安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需要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要求: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核→审批→发证。
六、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安全监管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说明原因或补齐相关材料后给予受理;
3、受理后窗口工作人员填制《交办单》,将申请材料交相关科室审查,并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4、市安全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颁证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颁证意见,并说明其理由;
5、市安全监管局制证签章,市安全监管局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书或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变更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整改、申请文件、资料修改时间)。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窗口权限:决定受理、审批、发证
十、项目类型:承诺件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十二、联系电话:0564-3378118
十三、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延期审批项目信息表.doc
主办单位: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通信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2楼 联系电话:0564-33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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