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二、适用范围: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等备案证明审查颁发工作。
三、审批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四、申报材料 :
(一)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销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及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考核证明;
6、县(区)安全监管局审核意见。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4条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销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及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考核证明;
6、县(区)安全监管局审核意见。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上述第4条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三)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变更备案及注销: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备案。
六、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说明原因或补齐相关材料后给予受理;
3、受理后交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市安监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不予签发备案证明;
5、市安监局窗口通知申报企业领取备案证明或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监管三科权限:决定受理、审批、备案
十、项目类型:承诺件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十二、联系电话:0564-3378118
十三、办理地点:市政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
附件:4、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申请书.doc
主办单位: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通信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2楼 联系电话:0564-3370701
站点地图 网站标识码:3415000035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0号
技术支持:龙讯科技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