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2019.4.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1-2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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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2019.4.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4月29日6时22分许,六安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与新业大道交口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50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经市政府授权,组织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派员参加的六安市金安区“2019.4.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同时选调2名相关行业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谈话问询和勘查取证,分析论证,并先后调阅了相关部门的大量原始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基本查明了事发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相关处理建议等。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4月29日5时许,姜**驾驶皖NA1669重型自卸货车,从肥西县小庙镇出发,前往六安市金安区木厂镇拉沙。6时许,熊**驾驶皖NQ5161小型轿车,搭载李*、李***、刘**及徐**等4人,从六安市区前往合肥市。6时22分,皖NA1669重型自卸货车沿金安区经济开发区新业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路交叉口时,与沿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NQ5161小型轿车发生垂直碰撞(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侧垂直碰撞)后,并推移皖NQ5161小型轿车一起滑移至交叉口东北角。事故导致李*当场死亡,李***、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熊**、徐**受伤,两车受损严重。

 

图1 事故现场图片

 

图2事故现场图片

(二)伤亡人员情况。

1.熊**:皖NQ5161小型轿车驾驶人,男,53岁,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4237,户籍所在地: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事故中受伤。

2.李*:皖NQ5161小型轿车乘车人,女,50岁,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3467,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事故中当场死亡。

3.李***:皖NQ5161小型轿车乘车人,女,56岁,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344X,户籍所在地: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事故中受伤,经六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刘**:皖NQ5161小型轿车乘车人,女,60岁,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4226,户籍所在地:六安市裕安区响铃庵巷,事故中受伤,经六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徐**:皖NQ5161小型轿车乘车人,男,22岁,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1611,户籍所在地:六安市金寨县燕子河镇,事故中受伤。

 

 

 

 

 

图3 皖NQ5161小型轿车人员座位示意图

(三)道路交通和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六安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新业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新业大道呈南北走向,北往寿春路,南往G312国道,全路段限速50公里/时;长江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合肥市,西往六安市区,全路段限速60公里/时。交叉口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故时小雨,路面潮湿,长江路中心线为双实黄线,交叉口处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车辆通行,交叉口东北角和西北角各有1个监控,未安装闯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交通监控设施。

新业大道由金安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示范园区管委会)委托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2012年设计,安徽六安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017年5月开工,2018年5月建成通车。在新业大道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过程中,未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对接。事故路段路面秩序管控单位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

 

图4 新业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平面图

 

图5 新业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实况图(新业大道南北方向)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及有关鉴定情况。

1.皖NA1669重型自卸货车和驾驶人姜**

皖NA1669重型自卸货车远威牌,车身红色,所有人为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登记地址: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5月9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20年5月31日。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19年5月7日。

驾驶人姜**男,38岁,公民身份号码:342222********4436,户籍所在地:宿州市萧县,事发时居住合肥市小庙镇小庙街道,持有B2驾驶证,有效期止2021年12月16日。该重型自卸货车系姜**于2017年从朋友手中购买的二手车,后挂靠于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

有关鉴定情况:经调查鉴定,两车发生碰撞时,皖NA1669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速度约为62公里/时-70公里/时,在新业大道闯红灯且超速行驶,排除了姜**酒驾等情况(车辆损毁严重,安全性能已无法鉴定)。

 

图6 新业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东北角监控证实

事发时皖NA1669重型自卸货车闯红灯

 

图7 皖NQ5161小型轿车行车记录仪证实

事发时皖NA1669重型自卸货车闯红灯

2.皖NQ5161小型轿车和驾驶人熊**

皖NQ5161小型轿车大众汽车牌,车身白色,所有人为熊**,登记地址: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检验有效期止于2019年6月30日。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19年6月16日。

驾驶人熊**男,53岁,六安市裕安区石婆店镇人,事发时居住六安市振华翡翠湾小区,持有C1驾驶证,有效期止2021年5月16日。熊**是米**组织的非法营运车队驾驶员之一。李*、李***、刘**及徐**等4人通过米**(男,54岁,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1630,户籍所在地:六安市金安区望城岗街道)联系上熊**,事故时乘坐熊**驾驶皖NQ5161小型轿车从六安市区前往合肥市。

有关鉴定情况:经调查鉴定,事故发生时皖NQ5161小型轿车从长江路路口西侧停车线至碰撞位置行驶速度约为67公里/时-71公里/时,在长江路超速行驶,排除了熊**酒驾等情况(车辆损毁严重,安全性能已无法鉴定)。

(五)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情况。

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以下简称“迎驾车队”),成立于2007年3月28日,工商注册号:3415030****53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79****780H,组织机构代码:799****80,经营性质:私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注册地址: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事发时实际办公地址:六安市金安区金太阳汽车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管许可六字3415****0141号(裕安区交通运输局新安分局负责初审,六安市裕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发证),有效期:2018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

经调查了解,迎驾车队投资人为蔡*(男,66岁,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2218,户籍所在地:六安市金安区解放北路),该车队实际控制人为褚*(男,49岁,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001X,户籍所在地:六安市金安区解放路),车队其他人员分别为业务员何**(兼职安全员)、徐永*、杨*。除迎驾车队外,褚*还是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投资人:李*****、蔡*)、六安市裕安区福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投资人:李*****、蔡*)、六安市润田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永*,投资人:李永*、蔡*)、六安市文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永*)等4家公司(车队)实际控制人,4家公司(车队)的其他人员仍是何**、徐永*及杨*等。     2018年区运管所组织新安分局对迎驾车队2017年质量信誉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为AA等级(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由新安分局负责初审,区运管所负责最终审定,每年组织考核一次,下一年考核上一年工作)。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已开展多年,但新安分局及区运管所未发现迎驾车队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六)米**组织的非法营运车队情况。

据调查,自2015年起,米**(男,54岁,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1630,户籍所在地:六安市金安区望城岗街道)开始组织车队,进行六安至合肥之间的非法营运,截止事故发生时,米**组织的非法经营车队有21辆车,每月每台车按月收取1400元管理费。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2019年4月29日6时22分,六安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接到呼救电话,立即调派救护车赶往事故现场抢救伤员。6时23分,六安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电话后,立即指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赶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同时,指挥中心指令120、119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6时50分,120救护车辆到达现场,消防救援人员于6时51分到达现场参与施救,伤员救出后立即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救治。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公安局、市应急局、金安区政府及区应急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先后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现场勘查、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姜**驾驶皖NA1669重型自卸货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且超速行驶,碰撞熊**驾驶的皖NQ5161小型轿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迎驾车队。一是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不完善。车队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不能指导车队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车队拥有车辆320台,但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员。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投资人蔡*和实际控制人储伟均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公司安全例会记录不真实,公司对驾驶人姜**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四是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车队无动态监控专职人员,动态监控记录不真实,且未及时提醒超速行驶的驾驶员。

2.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组织熊**等驾驶员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通过给驾驶员分配运输任务,获取利益;米**未对车队驾驶员及车辆开展安全管理。

3.熊**皖NQ5161小型轿车驾驶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4.裕安区交通运输局新安分局,负责顺河镇等3个乡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迎驾车队日常监管不到位,对该车队存在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不足、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对车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质量信誉考核初审把关不严。

5.裕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督促检查新安分局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迎驾车队安全监管不力,对辖区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质量信誉考核把关不严。

6.裕安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新安分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展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和质量信誉考核等行业管理工作不力。

7.金安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未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三部门关于六安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报告的通知》(六政办〔2009〕93号)、《转发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施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通知》(六政办秘〔2016〕178号)和原市示范园区管委《六安集中示范园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六集管〔2018〕12号)等要求,落实新业大道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灯、监控、电子警察等)“五统一”(统一规划、设计、招标、建设、验收)相关工作,道路安全设施设计过程中未征求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和建议。

8.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三十铺中队,对事故路段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不力,开展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排查不力,新业大道(G312-长江路段)自2018年5月竣工通行至“2019.4.29”较大事故发生,新业大道(长江路交叉口处)一直处于交通安全设施不全状态。

9.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组织辖区事故路段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不力,组织辖区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已通行的新业大道(长江路交叉口处)交通安全设施不全的安全隐患。

10.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督促指导三大队落实属地交通秩序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已经通行的新业大道安全设施不全的隐患巡查不力。

11.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对米**非法营运车队查处不力。

12.金安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新业大道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灯、监控、电子警察等)“五统一”工作不力,新业大道交通安全设施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未邀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参与。

13.金安区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组织辖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

14.裕安区人民政府,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督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六安市金安区“2019.4.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4人)。

1.姜**皖NA166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闯红灯且超速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5月9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2.蔡*迎驾车队投资人,车队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车队交由褚*运营,每年收取褚*一定费用,不参与公司安全管理活动。作为车队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3.褚*迎驾车队实际控制人,未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工作职责,未认真组织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认真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未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未如实记录车队车辆行驶监控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同时,褚*作为六安市平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福顺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六安市润田物流有限公司、六安市文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分别对上述4家公司(车队)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调查处理结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4.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组织熊**等驾驶员长期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获取利益,未对车队驾驶员及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人)。

1.熊**皖NQ5161小型轿车驾驶员,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报市应急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处分或处理的人员(12人)。

1.刘*新安分局运管办主任(事业编制人员),负责顺河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未发现迎驾车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许可初审和质量信誉考核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黄**新安分局副局长(事业编制人员),分管安全生产和道路水路运输工作。对顺河镇道路运输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迎驾车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执法检查、许可初审和质量信誉考核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邵**新安分局党支部书记(事业编制人员),分管党建、治超等工作。根据分局工作部署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但2019年4月1日对迎驾车队开展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工作不认真,未核实车队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填写《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不符合车队实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武*新安分局局长(事业编制人员),全面负责新安分局整体工作。对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新安分局开展的执法检查、许可初审和质量信誉考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张**裕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货运科科长(事业编制人员),负责裕安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运输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辖区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执法检查、许可审核和质量信誉考核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6.葛*裕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事业编制人员),分管裕安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辖区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执法检查、许可审核和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要求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刘*裕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事业编制人员),全面负责区运管所整体工作。对本所人员及新安分局人员落实职责不力等问题失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许可审核和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要求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李**裕安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裕安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发现辖区运输企业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张**裕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事业编制人员),新安分局片区联系人。督促、指导分局落实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三十铺中队长,全面负责三十铺中队工作,组织对管辖路段车辆超速行驶、闯交通信号灯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新业大道已通车近一年时间,但一直处于交通安全设施不全状态,作为辖区中队负责人,其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设施排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1.陈**金安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事业编制人员),分管工程设计工作,未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六政办〔2009〕93号、六政办秘〔2016〕178号)和原市示范园区管委《六安集中示范园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六集管〔2018〕12号)等文件要求,新业大道(G312-长江路段)安全设施设计中无闯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监控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2.郑**六安市裕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全面负责裕安区交通运输局工作,督促、指导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裕安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建议给予处罚的单位(1家)。

1.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一是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不完善。车队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为网上下载的内容,不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不能指导车队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车队拥有车辆320台,但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仅有何**一人为兼职安全员,无法对车队实施有效管理。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投资人蔡*和实际控制人储伟均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公司安全例会记录不真实,公司对驾驶人姜**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四是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车队无动态监控专职人员,动态监控记录不真实,且未及时提醒超速行驶的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不具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建议由裕安区运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建议给予处理的单位(9家)。

1.裕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督促检查新安分局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迎驾车队安全监管不力,对辖区交通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质量信誉考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裕安区政府对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2.裕安区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新安分局、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展执法检查、行政许可和质量信誉考核等行业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裕安区政府对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3.金安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未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六政办〔2009〕93号、六政办秘〔2016〕178号)和原市示范园区管委(六集管〔2018〕12号)文件要求,落实新业大道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灯、监控、电子警察等)“五统一”相关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金安区政府对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组织辖区路段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管控不力,组织辖区交通安全设施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已通行的新业大道(长江路交叉口处)交通安全设施不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督促指导三大队落实属地交通秩序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已经通行的新业大道安全设施不全的隐患巡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向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6.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负责“黑头车”“非法网约车”等非法营运行为查处工作,对该起非法营运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7.金安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新业大道交通安全设施(交通信号灯、监控、电子警察等)“五统一”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向金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金安区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组织辖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裕安区人民政府,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属地管理责任不力,督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有关政府方面,一金安区、裕安区要依据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六政办〔2009〕93号、六政办秘〔2016〕17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对辖区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工作台账,对交通信号灯、监控、电子警察等安全设施缺失的,要及时整改到位;二是裕安区政府要进一步摸清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目标,严格控制交通运输企业数量;三是金安区、裕安区等有关政府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五统一”相关工作,道路交通信号灯、监控、电子警察通过验收合格后,要及时按程序移交市交警支队管理、维护。

(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一要严格交通运输企业许可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交通运输企业许可条件和质量信誉考核细则,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现场审查把关;二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督促辖区交通运输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要建立打击“黑头车”、非法网约车等工作机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联合有关部门加大非法运输行为打击力度,持续开展打击“黑头车”、非法网约车专项行动。

(三)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一要加大市城区新建、改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巡查力度,对于未按照要求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五统一”制度的,要督促属地政府及时整改到位;二要加强对交通秩序安全管理,定期统计分析辖区路段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分析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严厉打击闯红灯、“三超一疲劳”、酒驾、毒驾等违法违规行为;三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宣传近年来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警示警醒广大道路运输参与者,不断提高全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意识,筑牢安全防线。 

(四)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编制,在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充分征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和建议,切实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五统一”相关工作,把好源头关。

(五)各有关交通运输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依法持证上岗;要定期组织对驾驶员开展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要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制度,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依法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要及时对“三超一疲劳”驾驶行为进行提醒和提示,并落实相关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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