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市安办〔2021〕5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1-01-2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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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六安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六安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沈海高速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等事故教训,系统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问题,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发生,结合《六安市“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徽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强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紧紧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运营”、人员“无证上岗”和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等问题,重点解决企业动态监控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规范、运输车辆存在实质性挂靠等问题。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推行路线风险评估,加快建设“一张网”信息系统,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使用可靠适用安全技术,破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难题,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发生。

二、整治任务

(一)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安全准入。

1.严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准入。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从专用车辆及设备、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责令改正。对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运输车辆、设备等,或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方案,深刻吸取舒城县“5·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对现有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单位和车辆进行全面排查,清理以“挂靠运营”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依法取缔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行为,严禁对实质性挂靠经营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运力更新。(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1月底前完成排查整改,2021年底前彻底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2.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相应从业资格证进行全面核查,严肃查处无资质从业人员并追究其所在企业(单位)责任。积极推广“互联网+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确保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作业的技能条件。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1月底前完成核查整改,2021年3月底前彻底消除“无证上岗”现象)

3.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严把车辆准入关,对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对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要依法查处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1月底前完成检查整改)

4.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指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六安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等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防控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发生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企业,要加大入企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交通事故频发、交通违法被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多次通报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对于“黑名单”企业严禁运力更新;对安全隐患突出、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依法吊销相应的营运资质;(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健全相关机制)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5.深入开展车载罐体质量安全隐患排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承压槽罐车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检验规范,严把承压罐车生产和检验关,全面提升承压槽罐车整体安全性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1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6.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作用。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19)、《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18)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车辆运行状态、罐体及货品安全状态、运行线路状况等监控,及时识别驾驶员不安全行为、车辆运行异常状态等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干预,严控风险。积极推广危险化学品防碰撞装置、槽车罐体防损钢架、智能监控报警装置等。(市交通局、市经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经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落实,2021年6月底前确保现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术应用到位)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7.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未查验承运企业(单位)、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安全状况或者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载荷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交通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1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管。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及其车辆、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进行摸排,分类落实惩戒措施,严肃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突出违法违规行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照、资质。梳理近年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多发路段,形成清单,加强综合治理,切实消除隐患。推动市、县政府规范建设、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1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

9.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禁限行管控。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规通行路线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隧道、桥梁、高速匝道、急弯陡坡、长下坡、临水临崖山区路段以及穿越人员密集区、重点景区路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市(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和路段,科学制定禁止或者限制通行措施,并采取加大路上执勤力度和科技化投入力度等有效管控手段,确保实施到位。(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路线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对于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予以整改。对排查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点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提出防范事故、消除隐患建议;对道路损毁、交通设施损毁或灭失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修复。(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公路经营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并持续开展)

(四)构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0.建立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令 2019年第29号)规定,对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梳理完善经信、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加强托运、充装、运输车辆及容器检验、道路运行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经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前建立相应机制)

11.畅通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渠道。通过建立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健全完善信息系统等方式,实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电子运单监管信息、道路运政管理信息、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信息、罐体检验信息等数据“一张网”,数据有机融合,地区、部门共享联动。通过交叉比对,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经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6月底前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12.健全完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逐步探索建立各相关部门检查执法情况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车辆、从业人员等资质挂钩的工作机制。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企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行业禁入、职业禁入。(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组织交通、经信、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2021年3月底健全相关机制)

三、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自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1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评估安全风险,全面排查整治隐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两台账三清单”(安全风险台账、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台账,隐患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确保重大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到位、重大隐患整改到位、违法行为惩处到位。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持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打击态势,对前期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违法行为不反弹、隐患彻底整改到位。特别是针对难点问题和重点任务,通过现场推进、专项攻坚等措施,全力推进,逐一破解。

(三)完善巩固阶段(2021年5月至7月)。在前期集中整治和攻坚的基础上,结合六安市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总结整治经验做法,深入查找问题不足,完善监管方法措施,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情况,于7月31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本工作方案的组织领导,统筹落实分工任务,要强化协调推动,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将本次集中整治作为重点工作,纳入“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推进集中整治取得实效。按照本工作方案的分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建立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二)建立协调机制,齐抓共管。交通部门要牵头做好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协调工作,及时汇总报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谋划本次集中整治和三年行动,充分发挥多部门会商研判机制作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监管及应急联动。组织多部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实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现代化。

(三)强化督查考核,紧跟进度。要结合集中整治各阶段工作进展,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和检查情况。市安委会办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工作,强化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并将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中,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领导责任不落实、集中整治推动不力、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执法查处宽松软等问题,市安委办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因上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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