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应急管理局注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公告
六应急〔2020〕13号
舒城县蓝翔花炮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依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决定注销舒城县蓝翔花炮销售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皖N)YHP经许证字〔2017〕4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注销后,该公司不得擅自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舒城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工作。
特此公告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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