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新修订《六安市
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审批强化监管具体措施和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六应急〔2020〕212号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1-01-04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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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急〔2020212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新修订《六安市

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审批强化监管具体措施和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区应急局: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六安市安全生产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审批强化监管具体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01228

 

 

六安市安全生产领域6“证照分离”

改革事项优化审批和强化监管具体

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一)优化审批具体措施

1.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市级应急管理局统一行政审批标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送达,规定每个流程办理时限,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受理申请和审批。

2.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一是将首次申请、延期、新改扩类变更法定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并将3个工作日分配到行政审批标准流程中,其中: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办结0.5个工作日、送达为即办环节;二是市级应急管理局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公示法定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三是除新改扩类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变更主要负责人、法人、地址、名称和经济类型)及许可证注销法定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将1个工作日分配到行政审批标准流程中,其中:受理0.25个工作日、审查0.5个工作日、办结0.25个工作日、送达为即办环节。

3.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一是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非法定材料一律取消二是为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将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法定且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缩减为2项。三是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上及时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

2项审批材料清单明细如下: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中应同时包括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6.首次申报时要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二)强化监管具体措施

1.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13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等法律法规。

2.方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原则及标准: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事故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

(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细则

1.监管任务:市应急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2.事中监管:1)明确检查程序。①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②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检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③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或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或记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字等。(2)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是否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活动;②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③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台账;④烟花爆竹仓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备案并按要求演练;⑤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⑥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⑦是否存在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3)建立监管档案。市应急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应急局颁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②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③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④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⑤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⑦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证明材料;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⑨监督检查报告或记录、企业整改落实报告及整改复查意见;⑩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其他应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的资料。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完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保障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根据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5)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局与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发挥市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作用。

3.事后监管:1)个人和组织发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应急局举报,市应急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2)教育指导批发企业自觉遵守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3)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批发企业有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或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或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或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或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或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或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或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批发企业有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6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7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4.责任追溯:1)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规章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企业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人员监督。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或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保障措施:1)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县区应急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人员培训。市应急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一)优化审批具体措施

1.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各县级应急局(或行政审批局)统一行政审批标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送达,规定每个流程办理时限,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受理申请和审批。

2.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一是将法定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并将8个工作日分配到行政审批标准流程中,其中: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5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办结1个工作日、送达为即办件、咨询为即办环节;二是各县级应急局(或行政审批局)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公示法定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三是除新改扩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为即办件(变更主要负责人、法人、地址、名称和经济类型)。

3.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一是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非法定材料一律取消二是为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将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颁发)的7项法定材料精简为4项,其中:必须提供原件材料2项,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并盖章确认材料 1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实材料1项。

6项审批材料清单明细如下:必须提供原件材料清单(2项):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法人身份证。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并盖章确认材料清单(1项):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包括4项内容:符合所在地县级应急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证明材料;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证明材料;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实材料清单(1项):营业执照。

(二)强化监管具体措施

1.依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13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等法律法规。

2.方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原则及标准: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事故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

(三)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监管任务:县区应急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

2.事中监管:1明确检查程序。①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②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件和证明文件,检查采取检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③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或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或记录内容包括被检查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字等。

2)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①是否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活动;②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③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台账;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⑤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⑥是否存在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建立监管档案。县区应急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由县区应急局颁证的烟花爆零售经营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②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③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④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证明材料;⑤监督检查报告或记录、整改落实报告及整改复查意见;⑥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⑦其他应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的资料。

4)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县区应急局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发挥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作用。

3.事后监管:1)个人和组织发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县区应急局举报,县区应急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2)教育指导自觉遵守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不得超许可范围。

3)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4.责任追溯:1)加强层级监督。县区应急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规章的规定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证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人员监督。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或在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区应急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保障措施:1)实施“审批查”改革。县区应急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人员培训。县区应急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优化审批具体措施

1.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市、县级应急局统一行政审批标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送达,规定每个流程办理时限,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受理申请和审批。

2.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一是将首次申请、延期、新改扩类变更法定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并将3个工作日分配到行政审批标准流程中,其中: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办结0.5个工作日、送达为即办环节;二是市级应急管理局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公示法定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三是除新改扩类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变更主要负责人、法人、地址、名称和经济类型)及许可证注销法定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将1个工作日分配到行政审批标准流程中,其中:受理0.25个工作日、审查0.5个工作日、办结0.25个工作日、送达为即办环节。

3.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一是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非法定材料一律取消。二是为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将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颁发)法定且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缩为2三是市、县级应急局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上及时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

2项审批材料清单明细如下: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不需提交此项材料)中需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五)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六)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七)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二)强化监管具体措施

1.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13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等法律法规。

2.方式:通过年度执法计划、“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原则及标准: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事故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

(三)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监管任务:市县应急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事中监管:1)明确检查程序。①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②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检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③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或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或记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字等。

2)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①是否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活动;②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台账;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备案并按要求演练;④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⑤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⑥是否存在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建立监管档案。市县应急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③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④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⑦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的证明材料;⑧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报表;⑩监督检查报告或记录、企业整改落实报告及整改复查意见;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其他应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的资料。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保障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根据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5)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3.事后监管:1)个人和组织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应急局举报,市应急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2)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或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该变更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7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4.责任追溯:1)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市应急局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加强人员监督。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或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保障措施:1)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县区应急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人员培训。市应急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和委托颁证

(一)优化审批具体措施

1.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市应急局统一行政审批标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送达,规定每个流程办理时限,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受理申请和审批。

2.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一是将法定办结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并将3个工作日分配到行政审批标准流程中,其中: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办结0.5个工作日、送达为即办环节;二是市应急局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公示法定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三是除新改扩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变更主要负责人、法人、地址、名称和经济类型)及许可证注销法定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将1个工作日分配到行政审批标准流程中,其中:受理0.25个工作日、审查0.5个工作日、办结0.25个工作日、送达为即办环节。。

3.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一是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非法定材料一律取消属地县级及设区市级安全监管局监管意见书,为非法定材料,取消)。二是为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将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颁发)的法定且必须提供原件材料缩减为2三是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上及时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

2项审批材料清单明细如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中应同时包含以下材料:(一)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七)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八)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十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十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清单;(十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十五)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供此项材料);(十六)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十七)属地县级应急局监管意见书;(十八)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

(二)强化监管具体措施

1.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13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等法律法规。

2.方式:通过年度执法计划、“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原则及标准: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事故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

(三)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监管任务:市应急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及委托颁发和管理工作。

2.事中监管:1)明确检查程序。①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②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检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③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或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或记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字等。

2)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安全评价报告备案、重大危险源备案及核销、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等);②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标、行标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情况;⑨危险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⑩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建立监管档案。市应急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省应急厅委托颁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②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④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⑤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⑥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⑦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⑧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报表;监督检查报告或记录、企业整改落实报告及整改复查意见;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其他应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的资料。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保障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根据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5)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局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发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作用。

3.事后监管:1)个人和组织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市应急局举报,市应急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5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4.责任追溯:1)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局作为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方应当主动接受受托方省应急厅的指导、监督;市应急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在受托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管理的权力。不得将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委托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

2)加强人员监督。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保障措施:1)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县区应急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人员培训。市应急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一)优化审批具体措施

1.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市应急局统一行政审批标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送达,规定每个流程办理时限,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受理申请和审批。

2.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一是将法定办结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并将3个工作日分配到行政审批标准流程中,其中: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办结0.5个工作日、送达为即办环节;二是各市级安全监管局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公示法定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三是除新改扩变更外,其他变更事项(变更主要负责人、法人、地址、名称和经济类型)及许可证注销法定办结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并将1个工作日分配到行政审批标准流程中,其中:受理0.25个工作日、审查0.5个工作日、办结0.25个工作日、送达为即办环节。

3.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一是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非法定材料一律取消二是为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将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首次申请(颁发)的法定且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缩减为2三是各市级安全监管局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上及时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

2项审批材料清单明细如下: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中应同时包括以下材料:(一)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和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四)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五)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和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二)强化监管具体措施

1.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13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等法律法规。

2.方式:通过年度执法计划、“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原则及标准: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事故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

(三)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监管任务:市应急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事中监管:1明确检查程序。①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②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检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③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或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或记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签字等。

2)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许可情况;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④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⑤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⑥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⑦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标、行标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建立监管档案。市应急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应急局颁证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复印件;②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的证明文件;③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⑤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⑦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⑨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⑩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复制件;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监督检查报告或记录、企业整改落实报告及整改复查意见;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其他应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档案的资料。

4)实施信用监管。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保障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根据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5)实施协同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市应急局与市场监管、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发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作用。

3.事后监管:1)个人和组织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应急局举报,市应急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2)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或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3)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该变更而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6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4.责任追溯:1)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市应急局应当加强对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人员监督。向不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或在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应急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按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保障措施:1)市、县区应急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市应急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优化审批具体措施

1.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市安全监管局统一行政审批标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送达,规定每个流程办理时限,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受理申请和审批。

2.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一是将法定办结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并将3个工作日分配到行政审批标准流程中,其中: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办结0.5个工作日、送达为即办环节;二是市应急局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公示法定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3.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一是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非法定材料一律取消二是为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将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颁发)的法定且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缩减为2项。三是市应急局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上及时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

4.审批材料清单明细如下: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中应同时包括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强化监管具体措施

1.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办〔2017133号)、《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皖政办〔201775号)等法律法规。

2.方式:通过年度执法计划、“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原则及标准: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皖安监法〔201842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事故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    

(三)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监管任务:市应急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事中监管:1)确定监督管理范围。市应急局负责本辖区内除国家(包括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和省(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市的)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2)审查安全条件申报材料。内容包括:①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②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③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④所在县(区)安全监管局初审意见。

3)现场勘查和核查。重点勘查选址是否符合要求,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现场核查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市应急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4)组织专家审查。程序包括:①建设单位介绍建设项目选址及前期筹备等相关情况;②评价单位介绍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内容;③专家组询问、了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④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进行审查;⑤专家组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真实性;⑥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⑦宣读并表决专家组审查意见。

5)建立监管档案。市应急局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应急局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①经修订完善后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②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④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事后监管:(1)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若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建设地址;或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2)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市应急局。

3)个人和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的,有权向市应急局举报,市应急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4)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责任追溯:1)加强层级监督。市应急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批。市应急局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2)加强人员监督。市应急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或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审查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负责审查的市应急局或者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保障措施:1)实施“审批查”改革。市、县区应急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人员培训。市应急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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