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重点任务清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2-06-26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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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重点任务清单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4月20日起,《六安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重点任务清单》开始征求各县区和市直部门意见,共收到3条意见和建议,。同时,自2022年5月20日起,在市政府意见征集库和市应急局网站通过公告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1条公众反馈意见。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见下表:


《六安市贯彻落实国务院 安委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重点任务清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征求意见稿主体部分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以及人员聚集场所,不得降低安全门槛。

市发改委建议:修改为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不得降低安全门槛。

采纳

参照省方案及我委“三定”方案。

六、深入扎实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

开展建筑质量安全“两扫、两铁”行动,推进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

市住建局建议:“两扫、两铁”修改为“雷霆、亮剑”。

 

采纳

 理由:“两扫、两铁”行动为省住建厅部署的行动,六安市住建部门部署的行动为“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雷霆’专项行动”和“全市住宅工程质量‘亮剑’专项行动”。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各类防疫场所建筑质量、消防、电气安全管理

市住建局建议:增加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且将“市住建局”放到其他单位后面。理由:修改理由:疫情防控工作主要在属地政府,一般总牵头单位在属地卫健部门,临时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的选择和建设,前期住建部门不掌握情况。

市商务局建议:删除“市商务局”或者修改为“按职责加强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各类防疫场所建筑质量、消防、电气安全管理。”

部分采纳

责任单位修改为:各县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60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任务。

6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68)初步认定的一般瞒报事故,一律由市级提级调查,经事故调查组查实的瞒报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施高限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网名张颂之

一、重点任务26,具体措施60,建议将“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修改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齐建强市县两级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任务。”  二、重点任务27,具体措施61,建议将“明确基层安全管理机构”修改为“筑牢基层安全管理防线”,具体措施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配备执法检查人员,按照授权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建议制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加强人才、资金、装备配置。 理由:1.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2.符合3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任务,不得以改革为名,层层下发,下放执法责任”的会议精神。 三、重点任务33,具体措施中未提及对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的处置措施。

不采纳

理由:1.202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就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9月3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落实措施,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中央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交通运输、农业“五大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后开展的第六个领域改革。改革执法重心在市县两级,实行“局队合一”,形成监管合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部署,确定该条内容为加快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配齐建强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2.根据《关于印发<六安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和<六安市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六编办〔2017〕46号),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已经进行明确。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涉及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的处置措施已经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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