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六安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市安办〔2021〕28号
有关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1〕1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六安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六安市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1〕18号)要求,为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安委会部署上来,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以安全生产大排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全力推动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工作
自2021年3月至12月,聚焦《六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1+10+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六市安〔2020〕13号)、《转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六应急函〔2021〕16号)、《转发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六应急函〔2021〕22号)和《转发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六市安办函〔2021〕49号)等文件中有关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方面的工作要求。非煤露天矿山参照执行。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全覆盖(4月15日以前)。
各非煤矿山企业结合实际,按照《方案》中“排查内容”所列的4个文件有关内容,列出自查清单,围绕生产建设全过程以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系统、深入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4月15日前完成第一轮自查自改,以后每月开展一轮专项自查自改工作,并形成记录。
(二)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大排查全覆盖(12月底前)。
各县区要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升年”活动要求对属地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开展安全大排查,并统筹推进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整治三年行动。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结合年度执法计划、特殊时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三)企业方面具体工作安排(5月30日前)。
1.地下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形成审核报告,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查。
2.地下矿山外包工程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3.尾矿库企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质量检测,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整改。
4.省应急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中防范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火灾、透水、采空区坍塌、坠罐跑车等事故措施以及防范溃坝事故、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具体工作安排(12月底前)。
1. 对单班入井超过30人的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由属地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专家技术会诊,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
2. 及时将此次大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
四、工作要求
(一)严密部署,统筹推进。
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排查内容、方式和工作要求,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升年”活动,将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十条规定和“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贯穿全过程,统筹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二)规范程序,精准执法。
各县区要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只检查不执法”和“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每次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要按照“谁执法、谁督办”的原则,健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坚持逢查必考,从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
(三)强力推动,加大督导。
各县区要定期调度大排查工作进度,加大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督导抽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实施查封、扣押、限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的,要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2021年5月31日前没有完成《方案》中“企业方面具体工作安排”事项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公开执法处罚结果,形成震慑。市应急局将不定期开展督察,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县区和企业,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
(四)形成制度,构建长效。
各县区要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巩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时,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尾矿库排洪系统监管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要整改提升一批安全管理水平较好的矿山,停产整顿一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淘汰退出一批达不到基本安全条件的矿山,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自4月份起,各非煤矿山企业每月2日前向属地应急部门报送附件1、附件3(附后,下同)。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每月4日前(双休日、节假日提前)报送3个附件;2022年1月5日前向市应急局监管一科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胡先兵,3379215,邮箱:895724180@qq.com。
附件: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3.重大隐患明细表
附件1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 和尾矿库数量(座) |
已完成自查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座) |
企业自查发现 一般隐患数量(项) |
企业自查发现 重大隐患数量(项) |
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数量(个) |
已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尾矿库数量(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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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 地下矿山 |
尾矿库 |
非煤 地下矿山 |
尾矿库 |
非煤 地下矿山 |
尾矿库 |
非煤 地下矿山 |
尾矿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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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2
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数量 (座次) |
单班入井超过30人地下矿山会诊 |
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会诊 |
“头顶库” 会诊 |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纳入“黑名单”(座) |
提请关闭数量(座) |
媒体曝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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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总数 |
完成会诊数量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非煤地下矿山 |
尾 矿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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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3
重大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地市 |
矿山或尾矿库名称 |
重大隐患内容 |
挂牌督 办单位 |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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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2.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自查上报、上级企业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