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4-06-0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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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支局:

现将《六安市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六安市农村住房保险政策不再执行。

 


六安市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省、市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推动建立完善民生保险和政府巨灾保险等自然灾害综合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帮助灾区有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快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避免因灾返贫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开展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压实主体责任,政府在组织推动、财政补贴、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引导,建立“属地为主、上级支持、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自然灾害综合保险制度。坚持政策供给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健全各级财政补贴、自主自愿参加、保费合理分担的机制。支持保险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二)提标扩面,分类实施。坚持政策覆盖面和政策保障项两手抓,推动农房保险向民生保险转型升级。探索建立分类保险制度,强化相应险种设置,民生保险赔款直接给付受益人,政府巨灾保险赔款赔付县(区)政府,化解政府因灾补偿、救灾和重建可能导致的财政支出风险,有效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和救助水平。

(三)精准施策,保障民生。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保险产品的运行和盈利情况及时调整保险保费,实现财政资金效能最大化和灾后救助最优化。民生保险针对低保和特困群众精准施策,财政全额负担保费,其他险种分类设置保险内容,构建针对性强的风险防范屏障,叠加风险保障效果,真正做到保障民生,助力乡村振兴。

(四)协同推进,优化服务。各部门统筹协调,在综合分析风险分布情况以及财力配置的基础上,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保险方案,合力推进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落地,并根据政策变化和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参保对象、保险保费和补贴标准等。保险机构健全灾时快速响应机制,开辟查勘定损理赔“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升理赔效率和质量。

二、试点范围

六安市自然灾害综合保险主要包括:民生保险、政府巨灾保险。

(一)民生保险

1.全域覆盖地区

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

2.覆盖行蓄洪区部分

裕安区(已全域涵盖)、霍邱县。

(二)政府巨灾保险

六安市所辖县(区)。各地根据实际,自主选择部分或全域开展试点。

三、保险方案

(一)民生保险

1.保障对象。试点区域内常住人口和灾害发生时本区域内外来人口的人身、居民住房、家庭财产等。

2.保险责任。在试点区域内发生的下列情形:(1)人身意外类: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10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等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死亡。(2)财产损失类: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以及居民家庭财产(如电视机、冰箱、洗衣机、主要家具等)损毁等。(3)其他救助类: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政府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经省相关部门认定后,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3.保费确定。保费以试点区域户数和户内人数为单位计算,实行“基础包+升级包+自选包”形式,采取“政府出资+个人负担”模式。其中基础包保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升级包由个人全额承担,其中困难群众由政府全额代缴;自选包由投保人自愿投保、自缴保费。

1)基础包:每户7元、每人1元。

2)升级包:每人1元。叠加基础包,以户为单位自愿投保,投保人全额承担保费;试点区域内的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全部投保,保费由政府全额代缴。

3)自选包:小微企业财产综合险费率范围0.3%-0.5%。农村光伏财产损失保险50元/户。投保人全额承担保费。

4.触发条件。试点地区发生灾害时,发生三类保险责任中任意一种,即可启动理赔。

5.保额及赔付标准。

1)基础包:覆盖本区域内的所有常住人口和灾害发生时的外来人口。因10种自然灾害及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的,0-60岁(含)赔偿限额10万元,60岁以上赔偿限额8万元;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死亡赔偿限额25万元;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赔偿限额5万元;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家庭财产损毁赔偿限额0.5万元。

2)升级包:覆盖本区域内所有投保了升级保险服务的常住人口和灾害发生时的外来人口。因10种自然灾害及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的,0-60岁(含)赔偿限额20万元,60岁以上赔偿限额16万元;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赔偿限额10万元;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家庭财产损毁赔偿限额1万元。

3)自选包:覆盖所有投保了自选保险服务的小微企业及农村光伏用户。小微企业按投保时自行申报的财产价值赔付;农村光伏财产损失保险赔付限额3万元;承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细化,也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相关保险产品。

(二)政府巨灾保险

政府巨灾保险主要包括: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园区财产损失保险、城市生命线保障保险三个保险品种。各地根据实际,选择一个或多个保险品种和保险责任组合开展。

1.保障对象。1)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供水供电、现代设施农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2)园区财产损失保险: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内房屋、道路、水电设备等公共基础设施。不包括园区内企业自有财产。(3)城市生命线保障保险:城市燃气、桥梁、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轨道交通等维系城市正常运行、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设施。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选择一种或多种保障类型投保。

2.保险责任。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暴雪、寒潮、冰雹、龙卷风、雷击、干旱等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和城市重大安全事故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政府开展应急响应、灾后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生的间接费用。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选择一种或多种灾害类型投保。

3.保额及保费。1)农业基础设施保险:保险金额可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金额、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确定。(2)园区财产损失保险:保险金额可按照园区政府投资金额等因素确定。(3)城市生命线保障保险:市域范围内每个参与投保县(区)不低于1000万元保额进行投保,可结合城市规模、人口密度、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保费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类型、发生频率等因素,由试点地区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

4.触发条件。保险模式分为实赔型和指数型,试点地区可考虑将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灾害事故应急响应等级、行政区域内有效气象观测站气象指数等作为触发条件,由试点地区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

5.赔偿标准。试点地区可根据选择的灾害类型,按照应急响应等级、气象指数等因素设置分级分段赔付标准。赔款由县(区)政府统筹用于减灾救灾、损失补偿、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等。

四、机构管理

(一)保险期限。自然灾害综合保险的期限为12个月。合同一年一签,可以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续签。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承保机构。根据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及实施险种,民生保险、政府巨灾保险分别由市应急局、各县(区)政府按规定程序依法依规确定承保机构,其中霍邱县行蓄洪区民生保险由省级统一招标。保险机构可以共保体形式(视同1家承保机构)参与招标,共保体需事前确定首席承保人并牵头负责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首席承保人组织联合体成员单位签订共保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承保机构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原则上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三)保费支付。1)民生保险基础包、升级包困难群众部分保费由省级和县级财政按4∶6比例分担。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应急、财政部门将省级财政补助和本级承担的保险费统一支付给所签协议的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2)政府巨灾保险保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省财政将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和市级申报奖补等情况,根据保费规模、保费资金到位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补,且最高不超过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的50%,随次年地方特色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结算

(四)防灾防损。承保机构按照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防灾防损费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灾害研究、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同时,鼓励保险机构联合专业第三方机构加大风险减量投入,相关费用据实列支。

(五)保费调整机制。自然灾害综合保险建立保费动态调整机制或无赔款优待机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由应急部门牵头,其中民生保险由市应急局具体负责;政府巨灾保险由各县区自主组织实施,根据地方选择的实施项目按职能明确负责部门。各县区政府及应急、财政、住建、农业农村、城管和保险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综合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推进试点工作。负责部门要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措施,组织开展招投标、保险协议签定、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建立动态管理、评估等工作机制并根据实施情况健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确保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投保工作。

(二)加强资金管理。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县财政部门应以人口普查数据或上年度统计年鉴涉及地区常住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并根据保单签订情况,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保机构。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根据上年度政府巨灾保险实际发生的保费金额,申报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各级具办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资金绩效目标,指导下级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试点县(区)应急、财政和保险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开展联合检查、专项督查,动态掌握被保险人因灾损失、承保机构履行协议的及时性、赔付金额的合理性等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做到立行立改、限时督促整改,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各承保机构要根据应急部门要求,做好保险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市级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结合承保机构日常保险服务,进一步健全完善自然灾害综合保险承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续签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综合评分低、绩效评价差、群众满意度低或经查实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保机构,将劝导或强制退出当地自然灾害综合保险市场,推动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应急、财政、保险监管机构和承办具体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承保机构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媒体,深入基层广泛宣传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重点宣传保险升级内容、保费负担模式、报案理赔手段等,提高群众知晓率,增强全社会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扩大自然灾害综合保险社会参与度和影响力。

(五)加强配合协调。各级应急、财政、公安、农业农村、住建、城管、气象、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政策衔接,保证自然灾害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订自然灾害综合保险的制度、标准和办法等,指导承保机构做好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保险人死亡性质界定。住建、农业农村、城管、气象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承保理赔、查勘定损等环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承保机构在自然灾害综合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广大群众的利益。

 

附件:1、民生保险产品

2、政府巨灾保险产品


 

附件1

民生保险产品

                         保险产品采取“1+1+N”模式,即基础包、升级包、自选包

方案名称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保额/限额

保费

特别约定

基 础 包

区域内常住人口及灾害发生时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

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10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

0-60岁(含):10
60岁以上:8

每年每户7元、每人1

 

政府全额出资,省与县按46比例分担

本方案所保房屋为:常住居民和非本地居民在试点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拥有和居住的房屋,包括与居住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限保一处日常生活起居的主要房屋。

应急救援人员

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死亡。

25

房屋主体

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5

室内财产(如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

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家庭财产损毁。

0.5万元

升 级 包

区域内常住人口及灾害发生时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

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10种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6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

0-60岁(含):20
60岁以上:16

以户为单位,每年每人1元,个人自愿负担。

 

困难群众政府兜底,兜底部分省与县按46比例分担%

本方案所保房屋为:常住居民和非本地居民在试点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拥有和居住的房屋,包括与居住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限保一处日常生活起居的主要房屋。

应急救援人员

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死亡。

25

房屋主体

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10

室内财产(如电视机、冰箱、洗衣机、主要家具等)

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家庭财产损毁。

1

 

 

方案名称

项目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保额/限额

保费/费率

特别约定

自 选 包

小微企业财产综合险

所投保地址范围内商户合法所有的财产

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11种自然灾害及爆炸、火灾等两种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商铺内所销售及库存的商品损毁(不含露天摆放的财产)。

按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的财产价值投保

根据销售产品风险、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定价,费率范围0.3%-0.5%

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免赔率20%,两者以高者为准;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建立库存商品进销台账,以此作为理赔依据;

3、本保单保险标的如未足额投保,出险时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4、本保单实际价值为进货价;

5、经双方同意存货必须加垫至少10公分。

农村光伏财产损失保险

农户合法所有的光伏产品

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光伏设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3

50/

本保单保险标的如未足额投保,出险时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自行设计

 

 

 

 

 

 

 

 

 

 

 

附件2

政府巨灾保险产品

            保险产品主要包括3种: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园区财产损失保险、城市生命线保障保险。

保险名称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保额

保费

特别约定

农业基础设施保险

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供水供电、现代设施农业、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

地震、台风、干旱、暴雨、洪涝、泥石流、暴雪、寒潮、冰雹、龙卷风、雷击等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和城市重大安全事故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政府开展应急响应、灾后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所发生的间接费用。

可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资金额、固定资产折旧等因素确定。

1.保险保费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类型、发生频率等因素,由各地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

2.保险保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财政根据省奖补金额按照保费规模予以奖补

建立保费动态调整机制无赔款优待机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园区财产损失保险

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内房屋、道路、水电设备等公共基础设施。不包括园区内企业自有财产。

可按照园区政府投资金额等因素确定。

城市生命线保障保险

城市燃气、桥梁、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轨道交通等维系城市正常运行、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重要基础设施。

市域范围内每个参与投保县(区)不低于1000万元保额进行投保,可结合城市规模、人口密度、保障面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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