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公众对《六安市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38 征集单位: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征集时间:[ 2025-03-27 ] 至 [ 2025-04-27 ] 状态:进行中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的重要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市应急局起草了《六安市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327日起至427日止,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集时间:2025327日起至427日止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s://yjgl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 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218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电子邮箱:layjjzhxt@163.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9200

特此公告

 

 

六安市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虽然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的重要部署,通过制定《六安市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追究实施办法》,旨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属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相关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个章节,21条。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原则: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定办法适用范围,明确责任倒查追究工作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工作过错进行定义,并确定启动责任倒查追究的情形。

主要任务:包括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风险自查,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强化重大安全风险日常监管,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闭环管理机制等,多方面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追责情形:详细列举各级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应被追责的情形,以及相应的问责和处罚措施。

保障措施: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健全和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推进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六安市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

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的重要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坚持把隐患及问题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含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相关责任及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倒查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责任倒查追究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确定,不得随意扩大认定情形。本办法所指重大工作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请示报告有关工作制度,或因失职渎职、越位越权而实施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集体、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

第五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上级单位交办的或者同级部门移交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有效整治的问题线索时;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信息反映有关工作人员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未依法履职的情况时,应当启动责任倒查追究。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风险自查。监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承担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风险排查整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台账,明确风险排查整治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等事项,及时予以消除。

第七条 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各行业领域结合企业的风险特点、重大危险源状况、违法违规行为、事故发生情况等,按照企业规模大小、风险高低和管理强弱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内容、要求等,实行精准化、差异化的动态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危险源等的企业明确各层级有关部门监管责任,通过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重点监管。

第八条 强化重大安全风险日常监管。各级各部门要逐级完善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监督检查或在线实时监控、专家评估、应急处置等措施,对涉及区域性、系统性的重大安全风险,定期分析研判重大安全风险的防范化解情况,及时发布公告、警示、预警信息,强化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隐患和问题的闭环管理机制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及时消除对高风险且无法有效防范化解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落实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等措施;对无法关闭、取缔的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要结合实际划定禁区,尽可能把重大安全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第九条 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结合市县执法专业能力强、镇(街)执法力量属地情况熟的情况,在前期县乡联动+全覆盖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乡镇吹哨、部门报道检查体系,根据地理位置、产业特点、执法力量等情况,开展专业执法+联合执法,由市级部门针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主体实际情况,对县域交界区域、同类产业聚集区、业务相近企业等,牵头组织监管对象重叠的部门或者市县乡三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明确市县联合牵头、镇(街)深度参与。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开展执法,避免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一刀切执法等严重侵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的执法行为。根据《六安市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努力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自由裁量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法治营商环境。

第十条 完善安全生产检查闭环管理机制。安全生产检查开始前要了解企业(场所)行业归属、场所类型、风险来源等,梳理归集企业(场所)近期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隐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抽选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工艺环节、重点作业场所、重点工作岗位开展人员问询、台账查阅、现场查看等实地检查,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并交办,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地监管部门要跟踪整改落实。所有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市、县监管部门必须组织现场核查验收并定期回头看。各级监管部门要对行业领域发现的各类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分类施策、精准治理,对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曝光。

第三章   追责情形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不深入、不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规定任务不落实或者敷衍了事的;

(二)未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明明有问题却不会查、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未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管辖领域区域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不采取处置措施的;为违法单位通风报信、求情或阻碍、干预正常执法检查工作的;对事故隐患及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

(五)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反馈的隐患问题不重视,未及时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等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或者排查问题隐患后,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

(六)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伤亡结果扩大的或者组织、参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安防委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党政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要求,存在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同级党委政府立即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追究该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的问责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由各级安防办将问题线索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决定是否问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者对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备案,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的,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行一案双罚。因风险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启动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内部风险排查整治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依照规定倒查,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致使事故隐患得不到整改的,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实行一案双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启动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追责问责要体现“宽严相济”原则,对失职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政府监管人员,可以采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相对较轻的问责方式;对存在违法行为较轻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推进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作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工和责任,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责任倒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安防委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第十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金用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数字化转型,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发展,持续加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和升级改造力度;配齐配强技术装备和人员力量,全面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  进一步健全和畅通安全生产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和媒体曝光安全生产隐患,推进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安防办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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