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用酒精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安监局发布时间:2014-11-12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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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酒精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我市民用酒精经营越来越多,无证经营、不规范经营、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问题十分突出。为加强民用酒精经营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等规章规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民用酒精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用酒精即日常生活中用作燃料的酒精,其主要成份为乙醇,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目前我市民用酒精经营企业(户)大多为无证无照,储存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经营门店达不到安全条件,因酒精经营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2011年10月19日金安区清水河街道一酒精分装车间发生爆炸燃烧事故,虽未有人员伤亡,但教训十分深刻。第四季度和春节前后是民用酒精经营的旺季,各地要高度重视民用酒精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好民用酒精经营行政许可职责,督促企业规范酒精储存设施建设,促进经营者依法持证经营;要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经营企业(户)日常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出现经营安全事故。

二、切实加强民用酒精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

民用酒精经营大体上有两种方式:一是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主要表现为配送经营和批发经营;二是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即无仓储经营,主要表现为门店零售经营。不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其经营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

1.民用酒精经营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和许可要求,未按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民用酒精。

2.带有储存设施的民用酒精经营须有企业(公司)经营,申请经营许可证时需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文件。门店零售(专店、兼营店)经营,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可提交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文件。

3.储存量达到500吨时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其经营许可证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并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4.门店零售经营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且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无仓储经营门店可不作安全评价。

5.民用酒精经营企业(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资格证上岗。批发经营企业(公司)须提供进货单位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6.酒精储罐区建设应履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符合简化程序的按简化程序办理。酒精储罐须埋地设置,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并与公路(乡道以上)保持至少50米的安全间距。

7.酒精储存场所或经营场所不得为机动车加注醇基燃料。

8.酒精存放量在25公斤以下的日杂兼营店可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范围,但须专柜存放,远离明火,注意安全。

三、认真做好民用酒精经营许可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对于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民用酒精经营许可工作由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由于经营方式不同,其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有所区别。

(一)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

1.储存设施安全条件审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规定,对储存量小于100立方米的经营项目,适用于第Ⅱ类简化程序,其安全条件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工作,由所在县区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在申请竣工验收时需提交该项目县区局出具的审查表、备案表。对储存量大于100立方米的经营项目,适用于第Ⅰ类简化程序,其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对储存量等于或大于500吨的经营项目不适合简化程序。

2.审查或备案前需提交的相关文件。一是新建储存项目立项备案文件(乡镇及以上有关部门出具);二是当地政府同意规划选址的意见书或会议纪要或证明(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三是储存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四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文件;五是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意见书;六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3.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适合简化程序Ⅰ和简化程序的经营企业,依据市安全监管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由所在县区安全监管局颁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由市安全监管局颁证。

(二)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

1.无仓储零售经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2)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要求。

3)专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兼营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4)零售门店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酒精,专营店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吨,兼营店存放量不得超过100公斤,且应专柜存放。包装物上应注明品名、重量、禁火标识等。

5)民用酒精零售经营须从合法批发经营企业通过专用车辆进货。

6)零售门店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7)零售门店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器材。

2.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程序。经营企业需书面向所在县区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文件、材料,县区安全监管局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区安全监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零售经营申请办证管理办法,方便申请人领证,做到合法经营。

 

 

                                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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