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3〕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应急罚〔2023〕9号
被处罚人: 袁** 性别: 男 年龄: 5* 身份证号:342425*********
家庭住址: 安徽省舒城县****** 邮政编码: 231320
联系电话:157****** 所在单位: 舒城驿达建材有限公司
职 务: ***** 单位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春秋乡
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舒城驿达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舒城驿达建材有限公司矿山地质地形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等图纸未及时更新。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3〕矿山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3〕矿山3号),证明舒城驿达建材有限公司矿山地质地形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等图纸未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证据二:舒城驿达建材有限公司任命文件、职责规定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舒城驿达建材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对矿山地质地形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等图纸未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事实予以认可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9“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采场最终境界图;排土场年末图;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 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徽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 ,名称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1761********,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六安市人民政府或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履行结果: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