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4-06-30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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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入梅以来,我市已遭受两轮强降雨,致使部分地区受灾,提前转移避险安置群众较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根据皖减救办〔2024〕18 号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救灾救助工作

各地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提高政治自觉性和责任感,增强执行力,把防汛救灾各项工作做细做实,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各县区减灾救灾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凝聚工作合力,落细落实受灾群众救助各项工作。乡镇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认真研究部署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妥善协调解决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妥善安置转移群众

各地要按照“三个紧急转移”要求,坚决果断组织受威胁人员提前转移,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转移安置群众可采取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和投亲靠友等方式,确需政府安排的,可利用村部、敬老院、学校等公共场所设立集中安置点,无偿提供临时性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要严格落实《安徽省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要求,明确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集中安置点选址建设、设施配备、生活保障、医疗服务、人员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消杀等各项工作,针对孕妇 、老人、婴幼儿、病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应最大限度满足个性化需求。要做好安置人员的心理疏导,开展文娱活动和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缓解受灾群众紧张 、焦虑情绪,严防灾害风险解除前擅自返回造成伤亡。

三、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各地要深入基层逐村逐户核查受灾情况,排查风险隐患,全面掌握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全覆盖。要积极协调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启动受灾群众救助帮扶联动机制,对经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范围,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坚决防范因灾致贫返贫。

四、严格救灾款物管理使用

各地要切实落实灾害救助“分级负责”的要求,通过加大本级投入、申请上级支持、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方筹措救灾资金,统筹各类资金做好防汛救灾和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提前落实各类救灾物资,加大采购力度,做到下沉储备、前置预置。健全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机制,科学调配,做好救灾款物发放登记。严格救灾款物管理,按照“专款专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足额下拨,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或挪用。

附件: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受灾群众救助)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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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受灾群众救助)使用说明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受灾群众救助)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自身无力克服的衣、食 、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受灾期间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倒损住房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一、灾害应急救助

主要帮助受灾群众特别是紧急转移安置群众、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分配标准:每人 300 元。

使用方法:1.打卡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2.用于集中安置点  统筹使用,围绕保障受灾群众“五有”,购置必要的食品、生活用品和设备。3.采购、运输救灾物资用于集中安置或者发放给群众。

注意事项:不得用于抢险救援支出,如抢通道路、清理淤泥、 卫生消杀、修缮公房等。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给予适当补助。

分配标准: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使用方法:打卡发放。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后,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 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以及因房屋长期被 水浸泡无法返家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

分配标准: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

使用方法:打卡发放。

四、倒塌、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

对纳入倒房重建和损房修缮的受灾群众给予补助。

分配标准: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每户2万元、房屋一般损坏 每户2000元。

使用方法:1.集中建房可统筹使用。2.分散建房打卡发放给 重建修缮农户。

五、购买、运输救灾物资

生活类救灾物资主要是指生活类物资,以及为保障集中安置 点运转的必要装具,包括但不限于:

1.被服及居住防护类:单衣裤(短衣裤)、雨衣、雨鞋、毛 巾被、空调被、毛毯、棉被、棉被褥、防潮垫、蚊帐、帐篷、折叠床、折叠桌椅、生活包、消杀用品、驱虫剂、草席等。

2.装具类:手电筒、蜡烛、火柴、饭盒、饮水杯、净水剂、 储水罐(桶 )、应急灯、家庭应急包等。

3.饮食类:方便面、矿泉水、米面油、肉蛋奶等。

注意事项:1. 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不包括冲锋舟、砂石料等抢险物料类;救生器材类、抢险机具类设备物资;对讲机、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装备。2.所采购的物资原则上应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或运用到集中安置点,不得用于补充本级库存。

六、几点说明

(一)资金分配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 的,按规定执行。受灾地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在具体实施救助 工作时,除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 标准发放给恢复重建对象和遇难者亲属外,其他各项均应统筹中 央和省级资金,根据本地救助标准和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 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 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二)关于资金使用方式,在应急期,如开展灾害应急救助、 集中安置点保障的,可简化审批流程,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  灾资金,后期清算。因重大自然灾害难以实行社会化发放,或实  行社会化发放不利于迅速开展应急救助、影响应急救助效率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发放。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  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在非应急期,如过渡期生活救助、 倒塌及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应急管理  部门应当会同基层政府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  确定救助对象,并实施救助。

(三)采取实物救助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 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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