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5-06-10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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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驻六安企业、市属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告知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现将《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以及防护措施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告知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宣传引导,全面提高对职业病危害告知重要性认识,积极推动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落实。
    二、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见附件),如实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相关条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用人单位可自行翻印,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相关内容。
    三、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各地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在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时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的,要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与劳动合同一并存档备查。凡职业病危害告知不落实,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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