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3-03-2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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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细则》经过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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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应急管理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政务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以及单位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平台为全面规范六安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3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六安市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秘〔202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政务新媒体,是指以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运行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号以及其它根据工作需要开设的APP移动客户端。

第三条  全局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和“公开透明、及时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分工

  全局政务新媒体建设发展遵循网络及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导向,明确功能定位,紧扣需求引领,立足政务政情、紧贴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坚守主责主业,以围绕应急管理工作、公众需求关切为根本,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五条  建立信息内容更新机制。以文字图片类信息内容为主的政务新媒体至少每更新2次,以音视频类信息内容为主的政务新媒体至少每10天更新1次。上级党政机关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需转发推送的重要信息,政务新媒体应在12个小时内给予转载,整体发声、协同联动。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运营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和信息技术科为全局政务新媒体工作的牵头科室,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整体规划,监督检查新媒体安全运营等工作。局政务新媒体采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竞争择优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技术保障运营维护等工作。双方须明确约定外包事项及权责,建立保密安全制度,签订保密安全协议,加强对服务外包单位监管,建立完善对服务外包单位的管理制度,严禁将主管主办职责全权交托服务外包单位,变托管为“脱管”

全局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各级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七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特点,负责提供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研究拟定应对热点问题的处理、回复意见,指定政务新媒体信息员,具体负责提供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开设关停

  第八条  账号分级备案

1)禁止任何个人、局各科室、直属单位以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开通、使用或运营各类政务新媒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移动客户端)。

2)市应急管理局使用或运营的新媒体账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移动客户端),发生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工作,应由负责宣传的科室统一提出申请,并由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报至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信息发布及回复

第九条  信息发布内容

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范围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应急管理各类法律法规规章、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等;各类政务咨讯、宣传教育、单位形象展示、公益活动等信息;一线应急管理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对不实报道、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经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

规范转载发布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各级党委、政府等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国家、省、市等主流权威新闻媒体,以及有关主管单位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转载发布他方或他人原创内容应获许,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侵权,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

第十条  发布政务新媒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和适用,做到快、实、准,主题鲜明,语言简洁,切忌“官腔”“套话”。力求图文并茂,适当搭配使用表情、图片、音频、视频和链接等多种表现形式。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的发布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专职管理员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授权,负责市应急管理局政务新媒体的信息编辑、发布,收集整理网民的评论、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转送给有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

政务新媒体日常信息审核发布由宣教和技术科政务新媒体信息员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填报、校对、格式,负责信息初审,并填写《六安市应急局信息发布审批表》;科室负责人对信息员填报的信息内容进行复审校对;分管领导对复审后的信息内容进行终审。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的回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一般性的评论、政策咨询、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由政务新媒体信息员提出回复意见后报专职管理员及时回复。需要办理后才能回复的,由专职管理员当日回复办理时限,并在办结后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2)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信访事项,由专职管理员转交局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处理;

3)发生舆情事件时,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及时处置,并报宣传网信部门协同处置;

4)对网民的评论和私信,以及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及时通过双微发布相关信息;

 专职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科室交办回复政务新媒体的任务,要求限期拟定并报送回复意见。

第五章 安全管理

  意识形态及信息内容安全。

1)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链接违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文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及商业广告(软文)、反动、暴力和色情等信息页面,切实防范网络意识形态、网络信息内容安全及网络舆情等风险。

2)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做好网络意识形态和网络舆情应对工作,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

3)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十  账号安全

1)严格对所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原则上密码每3个月变更一次,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和强度,至少使用数字、字母、特殊符号中的2种,管理人员变动后应及时变更密码,收回权限及所配设备等。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无安全保障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须及时退出登录,防范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2)发现假冒我局的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电信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日常运营管理

1)宣教和信息技术科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运营管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运营。

2)宣教和信息技术科负责人应加强账号内容管理,对发布内容检查校对,在发布的最终环节确认内容无重大表述错误、无敏感词汇、无个人隐私等情况。

3)政务新媒体信息员在日常维护中,不得随意参与“娱乐化”“低俗化”的话题,不得随意“点赞”“评论”,要切实保持官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要力戒形式主义,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公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评论留言的前置条件。我局所属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六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省、市政务新媒体文件精神、工作要求及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适时对具体工作作调整部署。

十八  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新媒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六安市应急局信息发布审批表

 

 


附件:

六安市应急局信息发布审批表

信息发布类别

□微博      □微信

发布日期

信息标题

发布类型/来源

备注

 

 

 

 

 

 

 

 

 

 

 

 

 

初审人员 意见

                        (签字)                      

复审人员 意见

  (签字)                      

终审人员 意见

  (签字)                      

注:此表由当日信息初审人员填报后交科长、分管领导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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