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通告
为解决有关企业工程机械和设备无法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实际困难,清理企业非法经营油品使用的私设储罐,市委常委、副市长束学龙在2020年12月7日市政府召开的联合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会上要求,由市应急局牵头,起草企业自备油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用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二、征集方式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yjzjk.luan.gov.cn/yjzjk/index.html)或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http://yjglj.luan.gov.cn/hdjl/yjzj/index.html)留言;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18楼1802室,邮政编码237000 。来信请注明“《
六安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形成书面材料签字或盖章传真至3379647。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ajjjgsk@163.com。
5.联系电话:0564-3379647,联系人:周治武。
六安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解决企业机械设备(含工程机械、车、船等)无法进入社会加油站加油的困难,加强企业自备用油的管理,规范企业自备油罐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是指企业用于储存、使用自用油品的油罐、加油机及工艺管道系统等,包括橇装式加油装置。以下统称“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为“自备油罐”。
本办法所指油品是指闭杯闪点高于 60℃、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柴油(非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工艺条件本身明确需要设置自备油罐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自备油罐工程项目的企业应依法落实规划、建设、环保、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生态环境、住建、气象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自备油罐项目源头管理,督促自备油罐申报企业严格落实规划、安全、环保、消防、防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 企业新建或新增自备油罐的建设工程,应向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条 企业新建自备油罐的建设工程,应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自备油罐前,企业需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并按规定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加强对行业领域企业自备油罐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应急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责任。
第八条 企业建设自备油罐,应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加油站安全作业规范》(AQ3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要求。建设需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自备油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卸油应采用密闭卸油方式。企业自备油罐应为正规厂家生产,并检验合格。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建标〔2020〕61号)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受理并及时办理。
第十条 企业设置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规定,橇装式加油装置依法设置后,不得随意变更位置。
第十一条 自备油罐要按照国家防雷减灾的相关规定,申报防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防雷装置启用后应依法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企业自备油罐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体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企业应将相关验收材料报送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查,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自行运输油品的,应使用具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的车辆;企业也可与具备危险物品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由运输企业承担运输任务。
第十四条 自备油罐使用企业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油品,并保留购买凭证,做好油品购买、使用登记台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自备油罐区域应加装视频监控装置,保证企业在灌装、用油过程中,做到监控全方位、无死角,视频保存期限不得低于30日。
第十七条 严禁企业利用自备油罐从事油品经营或者变相从事油品经营活动,严禁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油品,存在上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未落实自备油罐建设项目审批,擅自设置自备油罐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自备油罐由县区政府(管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市、县区交通运输、应急、公安、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旅、住建、气象、消防救援及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后,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各县区应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更加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企业原有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可参照本办法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可继续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油品;整改不合格的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事业单位自备油罐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六安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2019年以来,一些企业和个人受经济利益驱使,私设成品油储罐,非法储存、运输和销售成品油,安全隐患极大。2020年,全市范围内多次发生私设油罐及流动加油车火灾事故,虽然没有亡人,但有的事故造成了人员重伤、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等。此问题得到了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六安市联合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六政办秘〔2020〕147号),部署于2020年12月-2021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其中,企业和个人违法私设油罐行为也是专项行动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经组织各县区摸排,全市在搅拌站、建筑施工工地、停车场、物流园、石料厂、采砂场、驾校等10类场所企业中,约有140处私设的油罐,储存条件简陋,安全、环保、消防、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不达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高。这其中,有些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挖掘机、破碎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其无法进入加油站加油,因此,设立储罐储存柴油自用是有必要的,但据调查了解,多数企业私设储罐储存柴油都是打着自用的幌子,实际对外销售柴油,无证无照经营,偷税漏税。
为解决有关企业工程机械和设备无法进入加油站加油的实际困难,清理企业非法经营油品使用的私设储罐,市委常委、副市长束学龙在2020年12月7日市政府召开的联合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会上要求,由市应急局牵头,起草企业自备油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用油管理。
二、起草过程
一是及时完成《暂行办法》草拟。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文件(安监总厅管三函〔2016〕30号)规定:“企业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为企业内部加油使用的(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应急局在开展深入调研的基础上,2021年1月21日,完成了《六安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拟。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1月21日,市应急局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县区政府(管委)、30家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等成品油销售企业征求意见。1月22日,市应急局组织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会议,邀请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15个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两家公司以及有关专家,对《暂行办法》现场讨论,征求意见。1月26日,市应急局再次邀请中石化六安分公司、中石油六安分公司分管零售负责人讨论并征求意见。
三是报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截止1月27日,市应急局共收到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中石油等13个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在认真修改的基础上,1月30日,《暂行办法》通过了市应急局内部法制审查。2月1日上午,市应急局将《暂行办法》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常委、副市长束学龙批示:“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完善后报市政府常务会研定”。2月1日下午,市应急局将《暂行办法》(修改稿)报送至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月10日,市司法局反馈了有关意见。经市应急局修改完善后,2月23日,市政府副秘书长钱大兴主持召开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法制科长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议,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2月24日,市应急局结合多次征求意见会议精神和市司法局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并提交了《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监管问题的复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四、主要内容
结合安全、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暂行办法》(送审稿)共二十条,明确的重点事项有:
一是解决企业加油困难。允许企业自备油罐设置,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企业机械设备(含工程机械、车、船等)无法进入社会加油站加油的困难,同时,处于安全问题考虑,原则上不支持企业设置汽油储罐,仅限于设置柴油储罐。
二是不允许对外经营。由于国家对油品(含柴油、汽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因此,《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自备油罐设置只允许企业自用,不允许对外销售油品。企业依法设置储罐后,如果被监管部门发现对外销售油品,一律严肃查处。
三是依法依规设置。企业设置自备油罐,作为建设项目,需严格遵守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依法进行规划、建设,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备案、安全“三同时”、环保“三同时”、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等工作。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建设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是加强投用后的监管。自备油罐由县区政府(管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市、县区交通运输、应急、公安、商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旅、住建、气象、消防救援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和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市、县应急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五是对企业原有储罐提出整改要求。办法发布后,企业原有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可继续内部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油品;整改不合格的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提请审议事项
现将《六安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如审议事项通过,建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征集结果
《六安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2021年1月21日,市应急局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县区政府(管委)、30家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等成品油销售企业征求意见;在1月21日至2月20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书面信件、网站征集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合计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全部采纳,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 |
提出意见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意见情况及理由 |
1 |
市气象局 |
1、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自备油罐按照国家防雷减灾的相关要求,设置必要的防雷装置,同时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两项行政审批申请。在自备油罐设施启用后,每年委托具有甲级防雷检测资质的企业完成2次的防雷安全检测。2、建议将第十二条中“5.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
采纳 |
对照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安全管理职责,采纳。 |
2 |
市发展改革委 |
建议将第四条“企业新建自备油罐的建设工程,应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文件和······”修改为:“企业新建自备油罐的建设工程,应取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以及······” |
采纳 |
根据企业投资核准备案条例,此类项目应在属地发改部门备案。
|
3 |
市司法局 |
1.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 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向属地县级 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 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办理施工许可 证”。 2.删除《办法》第十条中《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 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3.删除《办 法》最后一段中“整改不合格的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一律关停 并妥善拆除”。 |
采纳 |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 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 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 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 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 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 者实施行政许可。” |
4 |
市公安局 |
无意见 |
/ |
/ |
5 |
市自然资源局 |
无意见 |
/ |
/ |
6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
/ |
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无意见 |
/ |
/ |
8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 |
/ |
9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
/ |
/ |
10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无意见 |
/ |
/ |
11 |
金安区 |
无意见 |
/ |
/ |
12 |
霍邱县 |
无意见 |
/ |
/ |
13 |
裕安区 |
无意见 |
/ |
/ |
14 |
叶集区 |
无意见 |
/ |
/ |
15 |
开发区 |
无意见 |
/ |
/ |
16 |
霍山县 |
无意见 |
/ |
/ |
17 |
金寨县 |
无意见 |
/ |
/ |
18 |
舒城县 |
无意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