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和安全条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安监局发布时间:2015-11-1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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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和安全条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叶集试验区经安委: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问题的批复》(六政秘〔2015〕187号)、《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六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第68号)精神和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行政许可和安全条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管理

在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总量控制基础上,调整企业布局,实行一企一库、一库一证,并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一)改建、新建企业设立程序。

1.企业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申请设立,说明其利用原仓库改建、或退出企业转产、或新组建;

原有公司已被撤销或分立,利用原仓库重新设立新公司为改建;退出企业转产,利用总库区仓库成立批发公司为新建;现有企业仓库扩容增量为扩建。

3.县(区)安全监管局将同意意见书面请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请求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4.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根据控制指标和实际需要书面作出同意设立的批复;

5.县(区)安全监管局将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同意设立意见转报市安全监管局,确认属于改建或新建;

6.市安全监管局下达同意设立意见书。

(二)新建企业项目建设“三同时”程序。

1.企业取得市安全监管局同意设立意见书后,向县(区)发改委申请项目备案。

2.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相关手续。拟利用生产企业总库区作为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应由所在地县区规划部门对仓库的选址进行规划确认。

3.依法取得库区土地使用权和仓库、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企业应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安全预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查。

5.企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市安全监管局按规定组织设计审查,出具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区别于预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条件。

8.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提交专家组《竣工验收审查表》,并形成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安全监管局对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具体监督核查形式参照《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暂行规定的通知》(六市安监三〔2015〕48号)有关精神执行

(三)改建企业项目建设“三同时”程序。

1.企业取得市安全监管局同意设立意见书后,提交原仓库项目备案材料,并作出说明。

2.提交原仓库项目规划许可材料,并作出说明。

3.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作现状安全评价,并出具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4.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四)扩建企业项目建设“三同时”程序。

1.提交扩建项目县(区)发改委批复(备案)材料;

2.扩建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局报告扩建内容和方案;

3.所在县(区)安全监管局向市安全监管局请示扩建项目;

4.市安全监管局作出同意扩建意见书;

5.施工完成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作现状安全评价,并出具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6.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六)改建、新建企业申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程序: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现场核查合格后,企业应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的规定,向市安全监管局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1.市安全监管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与企业组织竣工验收时同步进行),企业需提交修订完善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专家组《竣工验收审查表》和企业竣工验收报告。

2.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8)专家组《竣工验收审查表》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

9)县(区)安全监管局审核意见;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企业申请领证办理程序。按照市安全监管局窗口有关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程序办理。

二、进一步管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条件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规定,新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批发企业控制数量范围

3.烟花爆竹仓库选址符合当地规划要求。

4.库房布局: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新建仓库总面积宜为1500平方米至3000平方米,单栋库房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且烟花爆竹仓库应满足下列安全条件:

1)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的规定。

2)烟花爆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值班室分离。

3)库区应设置密砌围墙,围墙与库房墙脚的最近距离>5米,高度不低于2米,围墙顶部设置防攀越措施。

4)建筑结构:库房建筑物结构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库房房屋盖宜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如彩色复合压型钢板等),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5)库房内通道:库房内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间距离不宜小于0.7米,堆垛距内墙壁距离不宜少于0.45米,搬运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每个堆垛的边长不应大于10米。库房的地面应铺设防静电防潮材料或设置0.2米高的垛架。

6)疏散通道:库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库房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

7)库房门窗:仓库的门应外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不得设门槛和台阶,仓库的窗户宜设可开启的高窗,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的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窗户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8)消防:应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验收或检查合格意见书(改建项目需提交近期消防部门对仓库消防检查记录)。设置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9)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经防雷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库房出入口处均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10)电气设施应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库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

11)仓储区域及仓库应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及火灾报警系统,同时围墙四周宜安装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12)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库内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5℃,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保管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

退出转产企业应按《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对库区进行改造,仓库安全条件应符合上述要求。

5.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类别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7.有与公司规模相匹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搬运人员应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9.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在县(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11.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是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重要环节之一,各地务必加强批发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一要高度重视批发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把好改建、新建项目初审关,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二要把批发企业安全条件作为行政许可的准入门槛,高起点,严要求,尤其要加强仓库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及日常安全管理;三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批发经营许可延期换证或变更换证以及扩建仓库审批工作,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四要站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退出与转产、经营与市场、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之间关系,统筹协调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批发经营企业安全运行。

 

 

                                    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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