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安监局发布时间:2015-11-10 08:55
字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经安委):

为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六安市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办法》,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9日

 

 

六安市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安监局安全培训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考核是指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

    第二条  安全培训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证书,按照“谁监管、谁考核、谁许可、谁发证”原则开展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考核不得收费。

    第三条  市安监局指导全市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市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区)安监局(经安委)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培训

    第四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六条  从事安全培训工作前应当将教师、教学、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市安监局或县(区)安监局(经安委)。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协会依据行业协会制定的安全培训条件,对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条件进行审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第八条  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按行业协会指导性收费标准收费。

    三、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九条  安全培训考核在考试点进行,实行在线申报,计算机考试,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特殊情况经省安监局同意,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核。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需提供接受安全培训学时证明、身份证复制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申报表》等材料,由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安全技术培训的考核需提供接受安全培训学时证明、身份证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体检表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发证登记表》,由市安监局统一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负责考核的部门应当安排不少于2人的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考核结束后,监考人员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市安监局适时安排相关人员对安全培训考核进行巡考。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县(区)安监局(经安委)不再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负责考核的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安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市安监局或县(区)安监局(经安委)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第十七条  市安监局、县(区)安监局(经安委)要把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对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严格按标准审查安全培训准入条件,不得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市安监局加强对市安全生产协会监督管理,对安全培训准入条件审核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附则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第二十条  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六市安监办〔2014〕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市安监办〔2015〕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六安市安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