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报告】G35济广高速六安段“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3-11-3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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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9日4时许,鲁Q569MT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沿G35济广高速六安段行驶至下行线k706+276处(霍山县境内),追尾前方冀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V633挂),随后皖SF8E93小型越野客车追尾鲁Q569MT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造成小型越野客车上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5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韩俊、省长王清宪,市委书记叶露中、市长潘东旭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交通亡人事故多发繁发的教训,针对大货车亡人事故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事故压减下来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及时依法处理到位,妥处善后;加强路面巡查管控,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强化恶劣天气下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公安局、市应急局、霍山县人民政府等单位第一时间派员赶事故现场,指导做好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前期工作。

2023年7月5日,省安委办印发《关于挂牌督办G35济广高速六安段“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知》(皖安办函〔2023〕88号),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等规定,市政府成立G35济广高速六安段“6·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追尾停在小客车道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未在车后方设置警告标志的半挂车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山东连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连成公司”):Q569MT半挂牵引车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1302MA7GUPW853法定代表人:李登记机关: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包含: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等。

该公司由与其丈夫冀某昭共同管理,内设安全科(负责人王某)、调度科、财务科、办公室等,有26台牵引车,其中23台车为自有(包括Q569MT半挂牵引车)、3台车为挂户。车辆北斗监控白天由第三方公司管理,夜间由冀某昭和王某管理。事发时,由公司聘用人员刘某友驾驶Q569MT半挂牵引车

资    资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鲁交运管许可371301294631;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型物件运输;有效期20221292026128;核发机关: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衡水八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八达公司”):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1101MA0D7P4C9N法定代表人:谢登记机关: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包含: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物流服务等。

该公司由丈夫王某广负责管理,王某词、罗某宁等人协助,有30台牵引车,其中4台车为自有、26台车为挂户(包括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北斗监控日常由王某广管理。事发时,由郭某驾驶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其系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实际车主。

资    资质情况: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冀交运管许可131102011322;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型物件运输;有效期20233172027316;核发机关:衡水市桃城区行政审批局

事故发生经过

2    2023年6月29日4时13分10秒许,山东连成公司驾驶人刘友驾驶鲁Q569MT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沿济广高速下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k706+276处,在客货车道内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衡水八达公司郭驾驶的冀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V633挂)尾部后,车辆继续向左侧运动,左前方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刮擦,未造成人员伤亡。鲁Q569MT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车头呈西北方向、车尾呈东南方向静止在小客车道内,整车断电无法移动。追尾后,郭继续驾驶冀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V633挂)向北移动,停在鲁Q569MT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前方约130m处的应急车道内。

4时23分24秒(与前一起追尾事故间隔10分14),邓强驾驶皖SF8E93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广高速六安段下行线小客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位置时,追尾停在小客车道的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造成皖SF8E93小型越野客车4人死亡,事故现场示意见图1。

1 事故现场示意图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1.事故道路设计情况:根据《六安至岳西(黄尾)高速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事故路段呈南北走向,北往六安方向,南往安庆方向,双向4车道,路基宽26m,路面宽22.5m。下行线道路由左至右依次为小客车道、客货车道,小客车道和客货车道宽均为3.75m。事发处位于直线段,纵坡1.45%,坡长472m(k706+712至k706+240),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速度为100km/h,采用分车道限速,小客车道限速60-110km/h,客货车道限速60-100km/h

2.设计合标性情况:该路段设计符合高速公路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3.事故道路现状:事故道路平面为一直线,未设置平曲线,路面为沥青混凝土,事发路段道路纵坡1.45%。路段下行线k713-706区间内,设置了限速车道分类、黄牌货车靠右追尾危险保持车距全程监控禁止超速系好安全带标志见图2

事发路段来车方向k707+400k707+250设置的车道

分类和限速标志

4.事故道路现状合标性情况:事故道路现状符合设计情况。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和行驶轨迹情况

1.Q569MT重型半挂牵引车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

1)Q569MT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MFKB-AC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1LT010281发动机号76655166车身颜色:蓝色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0千克。出厂日期:2020年4月2日强制报废期:2035年4月7日。机动车所有人:山东连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登记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X镇。机动车道路运输证号:鲁交运管临字371302483025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保险情况正常车辆状态:1年内有8条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该车近3年共实施非现场违法行为15起,其中较多的为违反警告、禁令标志、标线5起,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3起;实施现场违法违规行为16起,包含违反禁令标志、疲劳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2)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品牌型号:宇田牌,LHJ9402车辆识别代号:LA9FW6ZM9KALHJ127车身颜色:蓝色车辆类型: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总质量:40000千克;核定载质量:34000千克。出厂日期:2019117强制报废期:2035年4月7日。机动车所有人:山东连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4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登记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X镇。机动车道路运输证号:鲁交运管临字371302483021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状态:正常。该车近3年实施了1条违法违规行为,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Q569MT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驾驶人刘某友:山东连成公司聘用人员,男,驾驶证号:2310XXXXXXXXXX5910,档案编号:231000168473,准驾车型A1、A2,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5日,累计记分8分,近3年累计交通违法17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2310XXXXXXXXX0196,从业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5年4月3日。经调查和检验鉴定:事发前刘友驾驶时身体状况良好,事发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Q569MT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内还有一名驾驶员张某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208XXXXXXXXXX1830,户籍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XX与刘友轮流驾驶,事发时在驾驶室内卧铺睡觉;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装载的货物为木制板材,实载33390千克,未超过核定载质量34000千克;无疲劳驾驶情况

2.冀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

1)冀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06P1K2T3E4A80车辆识别代号:LFWRKUNF4FAD04576发动机号52560321车身颜色:红色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准牵引总质量:36845千克。出厂日期:2015324强制报废期:203062日。机动车所有人:衡水八达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562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登记住址:衡水市高新区XXX村。机动车道路运输证号:冀交运管衡字131102049044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保险状态正常车辆状态:正常。该车3年共实施非现场违法违规行为6起,其中违反警告、禁令标志、标线4起,违停2起实施现场违法违规行为17条,其中多为违反禁令标志、驶入单行道等。

2)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品牌型号:川腾牌HBS9403车辆识别代号:LA939VRL9G0HBS067车身颜色:红色车辆类型:重型栏板半挂车;车辆总质量:40000千克,核定载质量:34490千克。出厂日期:2016612强制报废期:2031615日。机动车所有人:衡水八达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16615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30日登记住址:衡水市高新区XXX村。机动车道路运输证号:冀交运管衡字131102053546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状态:正常。该车近3年无非现场、现场违法违规记录。

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V633挂)驾驶人郭某:系冀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冀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实际车主,车辆挂户在衡水八达公司,男,驾驶证号:1311XXXXXXXXXX3937,档案编号:131100501927,准驾车型A2D,驾驶证有效期限:2023年1月15日至长期,当前状态正常,累计记分0分,近3年累计交通违法19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号:1311XXXXXXXXXX3937,从业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爆炸品道路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24年5月13日经调查和检测鉴定:事发前郭某驾驶时身体状况良好,事发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事发时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装载货物为废钢材,实载31940千克,未超过核定载质量34490千克无疲劳驾驶情况

3.皖SF8E93小型越野客车

品牌型号:宝马牌,WBACW210型,车辆识别代号:WBACW2106N9M18570,发动机号A1506723B58B30C,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7人,车辆类型:小型越野客车车辆总质量:3155千克。出厂日期:202241日,强制报废期:20991231日。机动车所有人:王某平,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229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930日,登记住址:安徽省涡阳县XX镇。2023年6月28日,车主平弟弟王青借该车返乡使用;保险状态正常车辆状态:1条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2023年6月28日在大广高速广东省河源市境内3009公里260米处实施了超速20%以上不足50%的违法违规行为),3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SF8E93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邓某强男,驾驶证号:3412XXXXXXXXXX4233,档案编号:341600552275,准驾车型B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9年5月20日,当前状态正常,累计记分为0分,近3年累计交通违法4起。经调查和检测鉴定:事发前邓强驾驶时身体状况良好,事发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事发时SF8E93小型越野客车实载4人,未超过核定载人数7人;无疲劳驾驶情况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高速三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制作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和事故现场照片,扣留事故车辆,制作了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相关鉴定(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23〕通鉴字第1248号),事故形态为:

事故发生时,鲁Q569M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沿济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下行线706km附近路段处遇前方同车道行驶的冀T123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鲁Q569M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前部右侧与冀T123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

碰撞后,鲁Q569M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向左前方向运动,车辆左前部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刮碰,呈头北偏西尾南偏东静止于路面,车辆主体静止于小客车道,车辆右后部位于客货车道,冀T123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向北运动一段距离后呈头北尾南静止于应急车道(见图3)。

3 第一次追尾后Q569MT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左)和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V633挂,右)现场图

SF8E9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段时遇前方静止的鲁Q569M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皖SF8E93号小型越野客车前部与鲁Q569M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后部发生碰撞,碰撞后皖SF8E93号小型越野客车前部卡嵌于鲁Q569M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后部下方(见图4)。

SF8E93号小型越野客车前部卡嵌半挂车后部下方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本次事故造成4人死亡,均为皖SF8E93号小型越野客车驾乘人员:

1)邓某某,皖SF8E93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XXXXXXXXXX4233;户籍地址:安徽省涡阳县XX居委会。在此次事故中死亡,驾驶时系安全带。

2)王某某,乘坐皖SF8E93小型越野客车副驾驶位置,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XXXXXXXXXX3959;户籍地址:安徽省涡阳县XXXX村。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事发时系安全带。

3)孙,乘坐皖SF8E93小型越野客车后排左侧位置,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416XXXXXXXXXX3928;户籍地址:安徽省涡阳县XX居委会。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事发时系安全带。

4)张某某,乘坐皖SF8E93小型越野客车后排右侧位置,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XXXXXXXXXX3951;户籍地址:安徽省涡阳县XX居委会。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事发时未系安全带。

5 皖SF8E93小型越野客车驾乘人员示意图(左边为车头方向)

经查,邓某与孙某、张某某、王某某系同乡且为朋友关系,张某某、孙某系夫妻关系,均在深圳市华强北市场从事旧手机回收生意等,事发前约定一同返乡。

2.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综合人身伤亡丧葬、补助、车损等费用进行估算截至事故调查时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50万元(事故罚款等暂未计算在内)

(七)天气情况

根据霍山县气象台提供资料,2023年6月28日0时至6月29日8时,G35济广高速霍山服务区周边天气(距离事发点约2km)状况良好,无视程障碍现象,无降水现象,无大风。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6月29日4时13分许,Q569MT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和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发生追尾4时14分许,霍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郭超报警,称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接警员告知其位置属高速三大队管辖区域,向其提供了高速三大队报警电话。

4时15分许,高速三大队一中队民警使用呼叫转移手机接郭超报警,随即安排人员赶往现场处置。4时25分,高速三大队出发赶往现场,并告知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六安西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六安西管理中心”),在济广高速706公里处两辆货车发生事故,占据左侧车道,右侧车道可以通行,分别通知了120、119、路政、施救、应急等相关单位赶往现场。

4时26分,高速三大队民警接郭超第二次报警,称一辆小车又追尾了后一辆半挂车,小车有人受伤被困。民警随即通知一中队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带队赶往现场进行增援。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时33分,高速三大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在现场车辆后方200米处用警车预警护尾。勘查发现皖SF8E93小型越野客车头部嵌入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底部,车内4人被困。民警再次联系六安西管理中心、120、119等告知现场情况,并将现场情况报告大队带班领导,带班领导启动了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安排成立事故现场处置组、交通秩序维护组在现场处置救援,同时通知大队主要负责人等赶赴现场。4时40分,高速三大队将事故信息报告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公安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公安局、市应急局、霍山县人民政府、六安西管理中心等单位分别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4时55分,市消防救援支队霍山大队到达现场,对小车后排左侧车门进行破拆,六安西管理中心、120救护车等先后到达现场。5时10分至6时12分,小车内4人陆续被救出,经现场急救后宣布均无生命特征。5时27分,安徽省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六潜路政大队(以下简称“六潜路政大队”)到达现场。6时30分,4名死者遗体送至霍山县殡仪馆安置。7时37分,事故现场勘查结束,车辆被拖离现场。8时07分,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事故发生后,霍山县人民政府和高速三大队及时成立接待和维稳工作组,安抚亲属情绪,解答相关问题,保障饮食住宿协调两辆货车驾驶员及其所属企业垫付9万元丧葬费用,死者得到妥善安葬。7月18日,高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对事故直接责任认定无异议。目前,相关保险公司正在开展理赔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公安交警、消防、医院、应急、路政、路段运营单位等能够及时启动预案和上报事故信息,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置。霍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高速三大队等存在接处警不规范等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邓士强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追尾停在小客车道的半挂车,导致亡人事故发生。

(二)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情况

事发后,高速三大队对现场进行勘查,对车辆碰撞形态组织鉴定和有关证据收集固定,并逐级向市、省公安交警部门专题汇报相关情况,于2023年7月18日下达了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次要责任。第一起追尾事故认定书(第341593062900001号):刘某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主要责任;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低速行驶且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负次要责任。第二起追尾事故认定书(第341593120230000003号):邓某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且超速行驶,负主要责任;刘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且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负次要责任;郭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负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酒驾检测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正源司鉴〔2023〕毒鉴字第1530号),被送检人邓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正源司鉴〔2023〕毒鉴字第1531号),被送检人郭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正源司鉴〔2023〕毒鉴字第1532号),被送检人刘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毒驾检测

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六公化鉴字〔2023〕179号),在邓某某血样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刘某某进行了尿液检测,经检测吗啡、K粉、摇头丸、大麻呈阴性。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郭进行了尿液检测,经检测吗啡、K粉、摇头丸、大麻呈阴性。

3.车辆鉴定

委托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相关鉴定(鉴定意见书:皖龙图司鉴〔2023〕通鉴字第1248号):

1)行驶速度。T123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1km/h;鲁Q569M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6km/h至57km/h;皖SF8E93号小型越野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31km/h。事发前,皖SF8E93号小型越野客车开启了定速巡航且巡航速度为130km/h(或131km/h)。在碰撞前0.5秒时,皖SF8E93号小型越野客车制动开启,车速下降至122km/h,且该车方向盘逆时针旋转18度,说明该车在开启定速巡航的情况下,仍可以采取避险措施。

2)安全性能。T123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照明和信号装置发光工作,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鲁Q569M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前照灯及尾灯发光工作,转向系传动装置未见异常,行车制动系处于有效工作状态;皖SF8E93号小型越野客车前照灯及尾灯发光工作,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3)防护装置。T1230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和鲁Q569M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在外观尺寸上均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017)的要求。

4)反光标识。Q569MT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装载货物且车辆后端覆盖挡雨布,被覆盖的车辆后端未见柔性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4.6条要求。

5)安全带使用。事发时,皖SF8E93号小型越野客车前排(邓某某、王某某)及第二排左侧人员(孙)系了安全带,第二排右侧人员(张某某)未系安全带。

(四)间接原因

1.鲁Q569MT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刘某某和冀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郭在车辆发生追尾后,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鲁QV0U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2.山东连成公司组织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驾驶人未及时发现车身反光标识存在的问题;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驾驶人在事故后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

3.衡水八达公司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驾驶人在事故后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

4.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到位,对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和路面秩序管控等存在疏漏和盲区。

四、有关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企业和人员

1.山东连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有缺位;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流于形式,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无相关驾驶人参与;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驾驶人刘友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

2.衡水八达公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无法提供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应急预案未按规范编制,未开展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驾驶人郭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

(二)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

1.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兰山交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临沂兰山交通中心”)2023年3月27日,临沂兰山交通中心对山东连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3辆车存在疲劳驾驶、驾驶人网络教育培训未按时间节点落实等情况,随即督促整改到位。该起事故反映出临沂兰山交通中心对山东连成公司监督管理不足,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衡水市桃城区交通局运输管理站(以下简称“衡水桃城运输管理站”)2023年以来,衡水桃城运输管理站对衡水八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未开展过具体检查。该起事故反映出衡水桃城运输管理站对衡水八达公司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其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督促整改。

3.六安西管理中心作为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建立健全全省高速公路“一路三方”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皖公交管〔2021〕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要求,上路巡查主要安排在白天,夜间由监控中心通过路段监控监测路况为主。管辖路段230多个视频监控仍有盲区,仅要求监控中心值机员每2小时内对监控巡查一遍;部分监控在夜间光照不足时看不清,路面发生事故或由障碍物等难以及时发现并采取紧急措施。

4.六潜路政大队作为公路路政管理单位,未严格落实《意见》相关要求,未合理安排人员进行夜间巡查。

5.高速三大队作为路面秩序管控单位,事发前勤务警车交接班后未按内部规定及时上路落实“不间断”巡逻要求;值班接处警不规范,值班民警第一次接警时使用手机转接值班电话而未录音,无法溯源接警真实过程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1.邓某某,SF8E93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追尾停在小客车道的半挂车,导致亡人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对该起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人员(1人)

2.刘某某,Q569MT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V0U3挂)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等规定,对该起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调查。

(三)建议移交外省处理人员(1个)

3.郭某,T1230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TV633挂号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等规定,对该起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3年7月18日,郭被高速三大队给予人民币壹佰元罚款。建议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安委办)组织对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再次接受相关安全教育。

(四)建议移交外省处理企业和单位(4个)

4.山东连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有缺位;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流于形式,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无相关驾驶人参与;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对该起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安委办),对该公司存在的有关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核处到位,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反馈我市。

5.临沂兰山交通中心:该起事故反映出临沂兰山交通中心对山东连成公司监督管理不足,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山东省临沂市交通局等,对该单位是否存在相关问题进一步核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反馈我市。

6.衡水八达公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无法提供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应急预案未按规范编制,未开展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对该起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安委办),对该公司存在的有关问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核处到位,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反馈我市

7.衡水桃城运输管理站:该起事故反映出衡水桃城运输管理站对衡水八达公司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其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督促整改。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河北省衡水市交通局等,对该单位是否存在相关问题进一步核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反馈我市。

(五)建议移交上级单位处理单位(2个)

8.六安西管理中心:作为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未严格落实《意见》相关要求,上路巡查主要安排在白天,夜间由监控中心通过路段监控监测路况为主。管辖路段230多个视频监控仍有盲区,仅要求监控中心值机员每2小时内对监控巡查一遍;部分监控在夜间光照不足时看不清,路面发生事故或由障碍物等难以及时发现并采取紧急措施。其对该起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等规定,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单位存在的有关问题依法依规核处到位,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反馈我市

9.六潜路政大队:作为公路路政管理单位,未严格落实《意见》相关要求,未合理安排人员进行夜间巡查。其对该起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路政支队,对该单位存在的有关问题依法依规核处到位,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反馈我市

(六)建议给予行政问责单位(1个)

10.高速三大队:作为路面秩序管控单位,事发前勤务警车交接班后未按内部规定及时上路落实“不间断”巡逻要求;值班接处警不规范,值班民警第一次接警时使用手机转接值班电话而未录音,无法溯源接警真实过程。其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六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其主要负责人、带班负责人,以及值班巡逻人员等进行提醒谈话。

(七)建议移交处理的其他问题

霍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过程违反了《安徽省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未落实“首接负责制”,未询问警情要素和派警处置,未与高速交警协同联动接处警等,建议将相关问题移交霍山县人民政府核处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小型越野客车驾乘人员一行在事发前一天从深圳市出发返乡,在高速公路行驶开启定速巡航超速行驶,直至撞击前0.5秒反应刹车,但已为时过晚。两辆货车刮擦事故与小车追尾货车事故时间相差10分钟,两名货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在车后设置警示标识,由于应急处置不到位,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运输企业教育管理缺位,安全主体责任不严。衡水八达公司成立以来实际仅有一人负责日常管理,暂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多数车辆均为他人购买挂户。公司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提供相关安全检查制度记录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急预案仅有4条措施,对驾驶人等安全管理工作仅靠口头提醒,只收费、不管理。山东连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虽然基本健全,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仅能提供车辆安全设备设施检查表,检查项目仅有安全锤、灭火器、三角木、防滑链、警示牌、监控设备等。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未组织驾驶人开展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三)高速管理仍然存在盲区,联勤联动合力不强。近年来,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高速公路管理的系列文件规定,督促指导“一路三方”等按照依法行政、职能互补、资源共享、统一调度、协同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原则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当前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管理特别是在夜间和恶劣天气等情况下,交警、路政、运营管理单位等依然采取传统的上路巡逻和视频监测等方式采集路面信息等,缺乏有效及时查处或提醒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手段,自觉性不强、安全意识不够的驾驶人心存侥幸,容易引发事故。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守住安全底线。交警、路政、运营管理单位和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领导的批示要求,深刻汲取高速公路交通亡人事故多发繁发的教训,深化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真正把事故压减下来。要持续巩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认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行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管控一般安全风险。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的指导督促力度,对于安全监管工作靠前一步、主动作为。

(二)进一步强化合力,抓好日常监管。交警部门作为路面秩序管控单位,要进一步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会同路政、路段运营管理单位等加大对重点车辆的监管执法力度。以货运、客运、旅游包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及长距离运行车辆等为重点,在收费站和服务区等重点区域,持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安全驾驶宣传教育,引导交通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实化责任,加强源头治理。交通部门要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帮助运输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典型事故警示、技能水平训练、应急处置培训等,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力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要加强对企业的检查力度,对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挂而不管”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四)进一步细化标准,提升建设水平。高速公路等路段运营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持续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积极引进装备红外监控和AI提醒系统等先进技术设备,助力精准采集路面信息,及时提醒意外情况和超速等行为,加强路面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交警、路政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规定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通报至运营管理单位,督促尽快整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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