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4-01-1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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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24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防范新兴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业务相近”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如下:

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二)公安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三)住建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四)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平台经济

(一)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外卖送餐员安全生产以及电商等平台企业有关监管工作。

(二)商务部门负责引导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基地内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督促电子商务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生产、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措施。督促网络餐饮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

(四)交通部门负责(经本局许可的)网约车、网络货运经营等相关平台经济企业的安全监管。

(五)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行业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寄递企业(含快递仓储场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

三、新能源汽车

(一)经信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新能源企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发改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协调和调度。

(三)交通部门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服务区、公交换乘中心管辖场所内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监管。

(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管新建工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行动,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新能源汽车及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商务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城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协助配合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

(八)应急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

(九)消防救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指导工作,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供电部门负责结合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提前开展配电网规划适应性调整工作,做好用电保障工作,落实产权范围内配套供电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督促管辖场所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需符合防雷安全标准。

四、电动自行车

(一)经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电动自行车有关安全监管职责。

(二)消防救援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聚焦高层建筑、老旧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牵头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严格查处进楼入室、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和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强化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整治。督促电动自行车使用较多的外卖等即时配送平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公安部门指导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持续严管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五)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推动新建社区建设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停车架、充电桩等设施满足自然排烟要求;具备条件的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结合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城管、消防等部门配合。

(六)城管部门负责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

五、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场所

(一)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旅游民宿安全管理。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休闲农业(含观光农业、体验农业、休闲渔业等)经营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公安部门负责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四)住建部门对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场所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安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场所(不包含村民自建住宅)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五)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旅游民宿、休闲农业经营场所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旅游民宿、休闲农业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并对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加强对旅游民宿、休闲农业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

六、网红游乐项目、游乐设施

(一)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1.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游乐园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2.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A级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文化产业园(基地)等文化单位加强场所内游乐场所(设施)安全管理。

3.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含民办学校、幼儿园)内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4.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内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5.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做好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等场所内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6.城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公园、广场等绿地范围内游乐场所(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游乐场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7.住建部门负责室内及其他游乐场所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8.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含医养结合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医疗服务场所内游乐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9.公安部门负责游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10.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室内游乐场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应急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游乐场所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

12.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管辖场所内小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漂流

1.体育部门会同文旅、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每年开漂前对漂流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性安全检查,对水上漂流设施操作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漂流企业做好水上漂流项目救生员的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2.文化和旅游部门对A级旅游景区内的漂流项目加强安全管理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3.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目录》内的水上游乐设施(峡谷漂流系列)加强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水上漂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目录》内漂流项目设施设备的监管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发证和管理等工作。

4.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检查指导漂流企业做好上游水库放水预警、预警方案执行及防汛、防台风应急响应相关工作负责对漂流企业水土保持、防洪影响及占河占滩进行许可和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漂流大坝和深水、急流、高落差等危险区域进行安全性检查。

5.公安部门会同交通、文旅等部门做好漂流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负责治安管理,及时处置各类治安、交通突发事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6.交通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漂流景区县级公路主干道保畅监督力度。对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营运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营运线路的核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7.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漂流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漂流企业办公场所等永久性用地监管;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9.应急部门负责指导漂流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水上漂流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属地监管责任,统筹监管力量,加强对水上漂流项目的日常安全管理。

)玻璃栈道(含玻璃悬索桥、玻璃观景平台等)以及玻璃滑道、滑草项目

1.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玻璃栈道和“步步惊心”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管理,核实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

2.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滑道类(包含玻璃滑道、水滑道、滑草)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有关通报或信息依法依规查处栈道玻璃等建筑材料质量违法行为。

3.林业部门负责督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玻璃栈道类和滑道类项目安全管理,督促有关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4.应急部门负责指导玻璃栈道类和滑道类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5.气象部门指导玻璃栈道类和滑道类项目运营单位开展项目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6.水利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督促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玻璃栈道类和滑道类项目安全管理,督促有关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四)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

1.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非A级旅游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休闲农业区域和渔业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管理。

3.林业部门负责督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强管理范围内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4.城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范围内的绿地、公园等区域内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的安全管理。

5.水利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督促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加强管理范围内非A级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五)卡丁车、沙地摩托车类游乐设施

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为卡丁车、沙地摩托车类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2.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文化市场经营场所、公共文化场馆内卡丁车、沙地摩托车类项目安全管理 

3.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建立符合安全条件具备开放要求的卡丁车场所。

4.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农业生产经营性场所卡丁车、沙地摩托车安全管理。

5.商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指导督促商业综合体内卡丁车、沙地摩托车安全管理。

6.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强卡丁车类项目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7.水利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加强卡丁车类项目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七、高危险性运动安全监管

(一)航空体育运动项目

1.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对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滑翔、跳伞、热气球等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单位、人员的管理。

2.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体育部门加强A级旅游景区内的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安全管理。

3.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违法违规通用航空器落地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阻碍民航监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组织协调重大活动期间通用航空器的地面防范管控工作。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系留式观光气球安全监管。

5.其他行业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场地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做好各自行业内航空运动项目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

(二)冰雪运动项目

1.体育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建立本地区冰雪运动场所名录库,联合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和重大风险的冰雪运动场所要分级分类登记建档,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2.公安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冰雪运动场所运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对大型群众性冰雪赛事活动进行安全许可;依法查处冰雪运动场所和冰雪赛事活动中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事)件。

3.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强冰雪运动类项目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4.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体育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内冰雪运动场所安全管理。

5.住建部门对冰雪运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建筑物的工程质量安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冰雪运动场所、冰雪赛事活动建筑物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

6.消防救援部门开展冰雪运动企业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救援。

7.市场监管部门对冰雪运动场所特种设备安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8.水利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加强冰雪运动类项目安全管理,市场监管、文旅、城管等部门配合。  

八、商业综合体

(一)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业综合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商业综合体内商贸服务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商业综合体内批发业、零售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含消防、燃气)。

(三)公安部门负责商业综合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住建部门联合商务、城管、消防等部门加强商业综合体燃气安全监管,负责商业综合体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五)城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交通部门负责商业综合体周边公交车站服务设施、停靠点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商业综合体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做好商业综合体内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九)体育部门负责商业综合体内体育类培训机构和攀岩场馆、滑冰场馆等运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科技部门负责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局负责商业综合体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商业综合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气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业综合体防雷等安全管理。

九、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行为。

(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等企业做好醇基燃料使用安全管理。

(三)公安部门负责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进行溯源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人员、车辆等信息,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责。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承运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责内无照经营、生产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醇基燃料灶具等违法行为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行为。

(六)住建部门依法负责有关新、改(扩)建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

(七)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使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属于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等新型液体燃料废弃处置的安全监管。

(九)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醇基燃料管理有关工作。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加强联合检查力度,切实推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落地,未列明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管工作。除上述行业领域之外,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安全监管部门。

本通知印发后,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上述领域职责分工予以明确的,从其规定。部门职责发生变动的,按相关变动对应调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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