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4〕危化-5号
(六)应急罚〔2024〕危化-5 号
被处罚单位:六安市金诚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83638643M)
地址:六安市******
邮政编码:23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六安市金诚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 4102)规定落实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同时销售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以上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一)六安市金诚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企业主体资格。(二)《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4〕危化 2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4〕危化 1 号)、调查询问笔录 1 份、流向系统照片 1 张,证明六安市金诚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 4102)规定落实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三)六安市金诚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0000128”号进货单据复印件、2024 年 1 月 27 日烟花爆竹零售配送清单复印件及情况属实证明一份,证明六安市金诚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的规定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违法行为一给予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违法行为二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569 元(伍佰陆拾玖元整);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569 元(伍佰陆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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