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六应急〔2024〕8号
各县区应急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六安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六安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规范开展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我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同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全部具备相应“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清单》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近两年内第一次发生《清单》所列的某一违法行为。
(二)“及时改正”是指对有关违法行为能够主动改正,或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能够按要求及时予以改正。
(三)“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或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财产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应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清单》进行不予行政处罚:(一)近三年内发生过死亡1人以上,或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发生一次工业中毒3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近一年内被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三)被依法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四)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四、本《清单》所列明的轻微违法行为,在立案之前已查清事实,有证据证明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进行教育,可以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立案之后查清事实,有证据证明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复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本《清单》未列明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对因适用《清单》而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服务、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约谈警示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并规范做好相关执法记录。
六、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适用《清单》的行政处罚管理,准确把握“不予处罚适用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适用范围,既彰显应急管理执法温度,又不放松应急管理执法力度。
七、本《清单》自2024年1月17日起施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不予处罚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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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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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2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3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5 |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已建立培训档案,但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
6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7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8 |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4.发生变化之日起未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业务。 |
9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制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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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1.初次违法;2.及时改正;3.危害后果轻微 |
10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变更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但在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
11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的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但在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
12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但在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