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4〕危化-3号
(六)应急罚〔2024〕危化-3 号
被处罚人:吴** 性别:男 年龄:54 身份证:34******
邮政编码:237431 联系电话:132******
家庭住址:六安市叶集区******
所在单位:六安市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车间主任
单位地址:六安市叶集区******
违法事实及证据:六安市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0kt/a 阻燃蜜胺树脂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氨基树脂(323-80,溶剂型 5081 树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一)六安市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企业主体资格。(二)《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4〕危化-1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六)应急现决〔2024〕危化-1 号)、六安市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氨基树脂 5081(YR323-80)产品技术说明书 1 份,六安市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0kt/a 阻燃蜜胺树脂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附页 1 张,生产操作记录 2 张,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六安市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0kt/a 阻燃蜜胺树脂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生产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氨基树脂(323-80,溶剂型 5081 树脂)。(三)六安市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 1 份(第 2 次询问)、《关于六安市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蜜胺树脂项目投资情况的说明》1 份、蜜胺树脂项目投资明细及相关合同 1 份,证明六安市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0kt/a 阻燃蜜胺树脂项目投资额为 967.1965 万元。(四)六安市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蜜胺树脂车间管理人员的任命通知》及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份、询问笔录 2 份,证明六安市叶集区永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阻燃蜜胺树脂项目车间主任吴守军和车间班长杜德权对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梅山南路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文件下载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安全监管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