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4〕矿山-5 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4-10-21 17:52
字号:
(六)应急罚〔2024〕矿山-5 号

被处罚单位: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62916608C)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

邮政编码:2374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7 月 24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塘坊矿业)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1.刘塘坊矿业于 2024年5月23日在1#副井-500 水平处的动火作业,位于主要进风巷,回风侧人员未撤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2.-500m 中段局部巷道电缆悬挂高度低于井下运输矿车、机车高度,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会受到撞击;3.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云兼任矿山副总工程师,造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4.尾矿库放矿区域滩面高低不平,存在回流现象,局部区域坝体内坡积水严重。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4〕矿山-18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4〕矿山-18 号)、调查询问笔录 11 份,证明刘塘坊矿业于 2024年5月23日在 1#副井—500 水平处的动火作业,位于主要进风巷,回风侧人员未撤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证明-500m 中段局部巷道电缆悬挂高度低于井下运输矿车、机车高度,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会受到撞击;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云兼任矿山副总工程师,造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尾矿库放矿区域滩面高低不平,存在回流现象,局部区域坝体内坡积水严重。

证据二:照片 4 张,证明刘塘坊矿业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在 1#副井—500 水平处的动火作业,位于主要进风巷,回风侧人员未撤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证明-500m 中段局部巷道电缆悬挂高度低于井下运输矿车、机车高度,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会受到撞击;尾矿库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云兼任矿山副总工程师,造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尾矿库放矿区域滩面高低不平,存在回流现象,局部区域坝体内坡积水严重。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9.1.19 条“矿山应建立动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措施,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在作业部位的下方应设置收集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7.2.6 条“井下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平或倾斜卷道内悬挂的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应受到撞击;电缆坠落时不会落在带式输送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 6.3.3 条“湿式尾矿库尾矿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按照设计要求排放尾矿,滩顶高程应满足生产、防汛、冬季放矿和回水要求;一次建坝的尾矿库,堆积高程及排矿顶面高程不得超过设计标高: ——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或子坝,不得发生矿浆沿子坝上游坡脚流动冲刷坝体; ——排放口的间距、位置、开放的数量和时间等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并做好放矿记录。”的规定,均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刘塘坊矿业违法行为一作出人民币 40000 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二作出人民币 5000元(伍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三作出人民币 40000 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四作出人民币 5000 元(伍千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刘塘坊矿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人民币 90000 元(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