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4〕矿山-9 号
(六)应急罚〔2024〕矿山-9 号
被处罚单位: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545758425)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邮政编码:23747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销售副总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 年 11 月 14 日至 11 月 15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李营子铁矿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矿山全矿的主接地极未完全形成,-500m 中段以下区域未接入接地网。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4〕矿山-29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4〕矿山-27 号)、调查询问笔录 3 份,证明李营子铁矿-500m 中段以下区域电气设备未接入接地网,井下总接地网未完全形成;证据二:照片 2 张,证明李营子铁矿-500m 中段以下区域电气设备未接入接地网,井下总接地网未完全形成。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 6.7.6.5 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井下总接地网;——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不应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同一个水仓或集水井内;——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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