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4〕工贸-3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4-12-1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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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急罚〔2024〕工贸-3 号
被处罚单位:六安市叶集区鑫瑞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83600717F)
地址:姚李**
邮政编码:2374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3***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对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4〕工贸-16 号)中第 1 项(未见有效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设施设计诊断)、第3项(配电房窗户破损未封堵;存在流动水源;绝缘用具未检测;部分配电箱盒接线凌乱,缺少漏保)、第 4 项(公司 2 台中频炉为铝壳炉)、第 8 项(丙烷汇流排间、烘干炉房无防爆,通风,报警措施;烘干炉未按照有限空间管理)拒不整改。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4〕工贸-12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4〕工贸-16 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六)应急复查〔2024〕工贸-23 号)、调查询问笔录 3 份,证明六安市叶集区鑫瑞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3.照片 6 张,证明六安市叶集区鑫瑞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4.书证 4 页,证明六安市叶集区鑫瑞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六安市叶集区鑫瑞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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