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4〕宣教-2号
(六)应急罚〔2024〕宣教-2 号
被处罚单位: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53309060E)
地址:贵州省******
邮政编码:56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99******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在 2023 年期间,对霍邱县迎驰花炮销售有限公司所做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违法行为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证据一: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4〕宣教 18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4〕宣教 20 号)、调查询问笔录 2 份、该公司网站信息公开页截图 2 张、评价报告相关内容复印件 1 份、项目告知书 1 份、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技术服务机构网(皖安评2023***)评价截图 1 张、霍邱县迎驰花炮销售有限公司招待贵州汇和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支付截图 1 张、报销付款单 1 张、情况说明 1 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技术服务项目霍邱县迎驰花炮销售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 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4000 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