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5〕宣教-1 号
被处罚单位:六安市中证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W5AY51P)
地址:六安市裕安区******
邮政编码:23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在为学员申报预约的 2025 年 1 月 11 日的特种作业初训考试资料中,发现该公司培训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存在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教学的违法行为。证据 1.六安市中证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 2.《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5〕宣教 1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5〕宣教 1 号),证明六安市中证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违法行为。证据 3.许惠萍、王坦等 2 人询问笔录各 1 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文件,证明六安市中证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过程材料整理人员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情况。证据 4.申报 1 月 11 日特种作业考试申报表及人员名单,证明六安市中证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未完成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的情况下,结束培训,申报 1 月 11 日特种作业考试行为。证据 5.六安市中证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①2024 年 12 月份第一期低压电工作业课程表、线上培训学时证明、线下培训签到表。②2024 年 12 月份第一期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课程表、线上培训学时证明、线下培训签到表。③2024 年 12 月份第一期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课程表、线上培训学时证明、线下培训签到表。证明六安市中证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报 2025 年 1 月 11 日特种作业考试的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等 3 个科目的培训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 44 号令)第六条第一款“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44 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决定给予人民币 9000 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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