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5〕事故-2 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5-04-1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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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216674)
地址: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1207
邮政编码:231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
违法事实及证据: G42 沪蓉高速六安段“7·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养护车辆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管控养护车辆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主要证据如下:1.《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G42 沪蓉高速六安段“7·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六政秘〔202510 号)及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证明案件来源及事故责任、性质。2.事故调查组对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3.案件承办人员从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公司安全风险识别及指导手册、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事故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以及从事故调查组调取的事故发生隧道入口的监控视频,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4.案件承办人员对公司总经理卫平俊、公司副总经理吴明光、公司六武高速劳务协作项目负责人汪尔维的现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市政府事故调查有关情况知情,对违法事实及前期调查认定等有关情况予以认可。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以上 2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 1100000 元(壹佰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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