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5〕事故-3号
被处罚人:卫**
性别:男
年龄:62
身份证:34******
邮政编码:231100
联系电话:138******
家庭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所在单位: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违法事实及证据:G42 沪蓉高速六安段“7·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督促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对事故地点附近养护车辆多次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不掌握;对事故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失察;制定的《养护危险源预防及管控措施表》中,养护车辆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证据如下:1.《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G42 沪蓉高速六安段“7·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六政秘〔2025〕10 号)及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证明案件来源及事故责任、性质。2.事故调查组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3.案件承办人员从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文件,证明当事人在公司的职责情况。4.案件承办人员从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公司安全风险识别及指导手册、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事故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以及从事故调查组调取的事故发生隧道入口的监控视频,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5.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市政府事故调查有关情况知情,对违法事实及前期调查认定等有关情况予以认可。6.案件承办人员从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当事人的 2023 年度收入说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记录,证明其在事故发生上一年的税后收入为 153838.7 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即人民币 92303.22 元(玖万贰仟叁佰零叁元贰角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文件下载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安全监管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