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5〕事故-4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5-04-1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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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吴**
性别:男
年龄:62
身份证:34******
邮政编码:231100
联系电话:13******
家庭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所在单位: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副总经理
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违法事实及证据:G42 沪蓉高速六安段“7·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作为公司分管事故发生项目的副总经理,对事故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失察;未督促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事故地点附近养护车辆多次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证据如下:1.《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G42 沪蓉高速六安段“7·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六政秘〔202510 号)及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证明案件来源及事故责任、性质。2.事故调查组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3.案件承办人员从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文件,证明当事人在公司的职责情况。4.案件承办人员从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公司安全风险识别及指导手册、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管理资料、事故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以及从事故调查组调取的事故发生隧道入口的监控视频,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5.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市政府事故调查有关情况知情,对违法事实及前期调查认定等有关情况予以认可。6.案件承办人员从安徽恒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调取的当事人的 2023 年度收入说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记录,证明其在事故发生上一年的税后收入为 137170.5 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至 40%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即人民币 48009.68 元(肆万捌仟零玖元陆角捌分)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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