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5〕矿山-1 号
被处罚单位: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578195153)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
邮政编码:23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职务:党委书记
联系电话:19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3 月 18 日至 3 月 19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马钢张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庄铁矿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矿山-600m 中段运输巷供水消防管路内径不足 80mm。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5〕矿山-1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5〕矿山-1 号)、调查询问笔录 3 份,证明张庄矿业-600m 中段消防主水管内径小于 80m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1.5 要求;证据三:现场照片 1 张,证明张庄矿业-600m 中段消防主水管内径小于 80m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9.1.5 要求。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 6.9.1.5 条“井下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主水管内径不小于 80mm。”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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