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5〕矿山-2 号
被处罚单位: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764768183G)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23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籍**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3 月 20 日至 3 月 21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吴集铁矿(南段)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1.抽查凿岩工刘红兵人事调动记录,2025 年 1 月 1 日由开拓车间调任至采矿车间,转岗教育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日至 2025 年 1 月 6 日,经人员定位系统验证,转岗教育期间刘红兵仍然下井,下井时间均为上午 7 时左右到晚上 7 时左右;2.-220m 上盘(221—220 穿)无轨运输巷道施工工作面局部通风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过 10 m。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5〕矿山-2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5〕矿山-2 号)、调查询问笔录 6 份,证明大昌矿业未如实记录凿岩工刘红兵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要求;证明-220m 上盘(221—220 穿)无轨运输巷道施工工作面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超过 10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3.6 要求。证据三:凿岩工刘红兵的转岗教育培训记录、下井记录,证明大昌矿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要求。证据四:照片 1 张,证明大昌矿业-220m 上盘(221—220 穿)无轨运输巷道施工工作面局部通风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过 10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6.6.3.6 要求。
以上事实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 6.6.3.6 条“局部通风应采用阻燃风筒,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应超过 10m;抽出式通风不应超过 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不应超过 10m,抽出风筒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出口 5m 以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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