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安徽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皖政办秘〔2025〕1号)和六安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市安防办进一步完善修订《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盖章),于2月20日下班前反馈至市安防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沈文林;联系电话:3370653;邮箱:lajzjz@136.com。
附件: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14日
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分级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市防减救委组成、职责、有关流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应急救助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市防减救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代替市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责。
市防减救灾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市林业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六安军区战备建设处处长、武警六安市支队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网信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六安监管分局、市国动办、市数据资源局、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六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六安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六安供电公司。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 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及中央、省驻六安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5. 市委军民融合办:指导全市军工系统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和灾后生产恢复,协调有关国防科技工业单位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6.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规划,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市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7. 市教体局: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并会同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8. 市科技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9.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市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10. 市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1. 市民政局:灾情稳定后,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2. 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编制市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市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3. 市人社局: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4.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5.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6.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房屋安全鉴定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7.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8.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9.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20.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21. 市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和运行,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2.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3.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市防减救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市防减救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4.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5.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6.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7. 市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
28. 市国动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29. 市数据资源局:承担市级政府投资的防灾减灾救灾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配合相关市直部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
30. 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助力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31.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2. 六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3. 武警六安支队:根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34.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承担各类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处置以及遇险群众救助。
35.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配合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36.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37. 电信六安分公司、移动六安分公司、联通六安分公司、铁塔六安分公司:负责组织各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逐步恢复公用通信网络。
38.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六安监管分局:指导开展全市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行蓄洪区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39. 六安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2.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以下简称市防减救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减救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研究、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综合材料及有关文电起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防减救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抽调部分涉灾单位人员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市防减救委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动办、市数据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六安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六安监管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六安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市发改委牵头,市委军民整合办、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业局、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铁塔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六安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社会工作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厅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运行。
2.4 专家委员会
市防减救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市防减救委有关单位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市防减救委办公室和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市防减救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经分析、会商、研判、评估,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县区防减救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强化应急值守,组织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市防减救委成员单位通报。
4 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分别在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同时上报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急管理厅报告,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4.1.2 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较大影响的灾害事件,相关涉灾部门要按照市防减救办的要求,定时报送相关灾情信息,及时做好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确保统计口径一致。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4 在灾情稳定前,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逐级上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4.1.6 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准确、客观、科学核定灾害损失。
4.2 信息发布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减救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信息发布途径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政务网站,政务微博、
微信、客户端等载体。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5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①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防减救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向省防减救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市防减救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减救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减救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对措施,做好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应急准备。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市防减救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军队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防减救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①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防减救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市防减救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级资金和物资支持。
(3)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市防减救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①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8万间或2.5万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市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防减救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有关情况。市防减救委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灾情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4)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减救委。市防减救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①死亡5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万间或2.5万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0万人以上。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防减救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省防减救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在二级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市防减救委常务副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防减救委成员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减救委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
(4)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市、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铁塔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应急通信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监测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等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防减救委办公室、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防减救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灾区人民政府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群众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及时给予过渡期救助。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人员核定,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工作。各地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市应急管理局动态掌握灾区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市财政局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房屋财产类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地区资金申请,会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或组成督查组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真履行灾害主体责任,将冬春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冬春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资金的,由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市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统筹考虑灾情、地方冬春资金安排等因素测算提出中央和省级冬春资金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下拨。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强化冬春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冬春救助款物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与同级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冬春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省、市、县(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省、市、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2 省、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相关部门依职责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水平和应急调运、前沿投送能力。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组织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并及时抢修恢复受损公用通信网络。
7.3.2 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公用网络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并管理覆盖市、县、乡镇三级救灾信息系统,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情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
7.4.2 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大力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7.5.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镇村设置AB岗。
7.5.3 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2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不断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相关部门依职责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市、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村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市防减救委办公室协同市防减救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市防减救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代替市委、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责。
市防减救灾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市林业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军区战备建设局局长、武警六安市支队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六安监管分局、市国动办、市数据资源局、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六安市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铁塔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六安供电公司。
附件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 市委网信办:指导协调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4. 市委军民融合办:指导全市军工系统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和灾后生产恢复,协调有关国防科技工业单位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5 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及中央、省驻六安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6. 市发改委(粮食和储备局):统筹规划,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市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灾后重建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7. 市教体局: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并会同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8. 市科技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市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10. 市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1. 市民政局:灾情稳定后,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2.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编制市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市属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技工院校灾情核实上报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技工院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4.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5.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6.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房屋安全鉴定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7.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8.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9. 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20. 市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21. 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和运行,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22.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3.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市防减救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市防减救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4.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5.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6.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7. 市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
28. 市国动办: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29. 市数据资源局:承担市级政府投资的防灾减灾救灾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配合相关市直部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
30. 市工信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1. 市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助力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32.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3. 市军区战备建设局: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4. 武警六安市支队:根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35.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承担各类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处置以及遇险群众救助。
36.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配合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37.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38. 铁塔、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各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逐步恢复公用通信网络。
39.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六安监管分局:指导开展全市政策性保险和山区库区、行蓄洪区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40. 六安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附件3
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主要环节和流程参考图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安全监管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