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5〕工贸-3号
被处罚人:李**(身份证号:37******)
性别:男
年龄:42
身份证:37******
邮政编码:237000
联系电话:13******
家庭住址:金寨县******
所在单位: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金寨县现代产业园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作为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5〕工贸-34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5〕工贸-31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六)应急现决〔2025〕工贸-4 号)、调查询问笔录 5 份,证明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伸缩式喷漆房 1 处可燃气体探测器故障(线路被切断);可燃气体报警器被人为关闭”“公司员工李**(34******)未按照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高低压电工作业”,主要负责人李**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照片 5 张,证明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伸缩式喷漆房 1 处可燃气体探测器故障(线路被切断);可燃
气体报警器被人为关闭”“公司员工李**(34******)未按照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高低压电工作业”,主要负责人李**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书证 24 页,证明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伸缩式喷漆房 1 处可燃气体探测器故障(线路被切断);可燃气体报警器被人为关闭”“公司员工李**(34******)未按照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从事高低压电工作业”,主要负责人李**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 1 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给予安徽金寨金鸿诺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人民币 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6180102100000459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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