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5〕矿山-17号
被处罚单位: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545758425)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新矿村
邮政编码:237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9 月 3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李营子铁矿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1.-400m 中段通风机站变电所无人值守,未上锁;2.储油硐室积油坑废油多,长时间未清理;3.-500 水平金属水管、金属风管、中央变电所内彩钢瓦顶棚没有与附近的接地母线做等电位联结;4.未见矿山安全出口检查资料;5.查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本,2025 年 8 月 22 日夜班带班领导刘*,在井下带班过程中提前升井,未做到与工人同时升井。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5〕矿山-14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5〕矿山-14 号)、调查询问笔录 8 份,证明:1.井下-400m 中段通风机站变电所为无人值守的电气硐室未上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7.4.4 条的规定;2.井下-400m 中段储油硐室积油坑废油多,长时间未清理并运出矿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9.1.11 条的规定;3.直接由地表供电的-500m 中段中央变电所的接地母线未与变电所内的彩钢瓦顶棚和附近-500m 中段的金属水管、金属风管等做等电位联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6.2 条的规定;4.矿山未对作为安全出口的井筒进行每月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2.8.1 条的规定;5.矿山 2025年 8 月 22 日夜班带班领导刘*经实际调查取证后确定为 8 月 21 日 23 时 22 分下井,8 月 22 日5 时 6 分上井,带班时长 5 小时 44 分,未做到与工人同时升井,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三:现场照片、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等,证明:1.井下-400m 中段通风机站变电所为无人值守的电气硐室未上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7.4.4 条的规定;2.井下-400m 中段储油硐室积油坑废油多,长时间未清理并运出矿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9.1.11 条的规定;3.直接由地表供电的-500m 中段中央变电所的接地母线未与变电所内的彩钢瓦顶棚和附近-500m 中段的金属水管、金属风管等做等电位联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7.6.2 条的规定;4.矿山未对作为安全出口的井筒进行每月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2.8.1 条的规定;5.矿山 2025 年 8 月 22 日夜班带班领导刘*经实际调查取证后确定为 8 月 21 日 23 时 22 分下井,8 月 22 日 5 时 6 分上井,带班时长 5 小时 44 分,未做到与工人同时升井,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7.4.4 条“碉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碉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无人值守的硐室应关门加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9.1.11条“储油硐室和加油站应符合下列要求:——收集的油料应尽快运出矿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7.6.2条“直接从地面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可导电部分作总等电位联结:——供水、排水、排泥、压缩空气、充填管路等金属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2.8.1条“应对井巷进行定期检查。作为安全出口或者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 1 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 5 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 1 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 3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 1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合并处警告以及人民币 70000 元(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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