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5〕危化-3 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5-10-2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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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张**
性别:男
年龄:20
身份证:41******
邮政编码:237431
联系电话:17******
家庭住址:河南省******
所在单位:安徽华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操作人员
单位地址:六安市叶集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金桂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9 25 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组织对安徽华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企业操作工张**在 9 21 日上午的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在聚合反应中提前加入氨水,导致剧烈反应,异常升温,触发系统预警。证据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1 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 1 份证明张**为安徽华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5〕危化-8 号)、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物联网点位预警记录 1 份、安徽华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聚乙烯基吡咯烷酮聚合装置操作规程(PVP-K17 操作票)1 份、调查询问笔录 3 份,证明安徽华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聚合反应主控操作人员张**违反企业聚乙烯基吡咯烷酮聚合装置操作规程(PVP-K17 操作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2500 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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