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6〕矿山-1 号
被处罚单位: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662916608C)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周集镇
邮政编码:237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
职务:董事
联系电话:15******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霍邱县应急局在专项检查中报送的问题线索和调查核实情况,2025年1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中钢集团安徽刘塘坊矿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2月3日在-500m 维修硐室内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作业点20m范围内有易燃物,10m范围内有乙炔瓶及氧气瓶。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5〕矿山-16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5〕矿山-16 号)、调查询问笔录 10 份,证明刘塘坊矿业在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情形下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500m 维修硐室内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9.1.19 条的规定。证据三: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相关人员下井轨迹记录等,证明刘塘坊矿业于12月3日在-500m 维修硐室内动火作业,证明刘塘坊矿业在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情形下于2025年12月3 日在-500m 维修硐室内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9.1.19 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的,应当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现场作业应当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6.9.1.19 条“矿山应建立动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措施,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在作业部位的下方应设置收集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40000 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号 1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文件下载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安全监管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