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6〕矿山-4 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6-05-2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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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赵**
性别:
年龄:45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
所在单位:福建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重新集铁矿项目部
职务:安全经理
单位地址: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
本机关于2026325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查福建中冶项目部2026年3月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表,安全经理赵**于3月14日18:50-4:30在井下带班,实际无下井轨迹。以上事实有1.赵**的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赵**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6〕矿山-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6〕矿山-1号)、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福建中冶公司重新集铁矿项目部安全经理赵**于3月14日18:50-3月15日4:30在井下带班,经调阅人员定位系统,实际无下井轨迹,未在井下带班,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要求。3.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表,赵**3月份下井轨迹记录截图,证明福建中冶公司重新集铁矿项目部安全经理赵**于3月14日18:50-3月15日4:30在井下带班,经调阅人员定位系统,实际无下井轨迹,未在井下带班,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要求。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六安市政府 非 税 收 入 汇 缴 结 算 户 (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账 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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