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6〕矿山-5 号
被处罚人:张**
性别:男
年龄:39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轩兴六路52-3号1-3-2
所在单位: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建设工程分公司重
新集项目部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建设工程分公司重新集项目部项目经理张**兼任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以上事实有1.辽宁东煤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证明主体资格;张**的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张**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记录》((六)应急现记〔2026〕矿山-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六)应急责改〔2026〕矿山-1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辽宁东煤公司第七建设工程分公司重新集项目部项目经理张**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项目经理,不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要求。3.项目经理张**在重新集项目部和安徽开发矿业项目部任命文件,证明辽宁东煤公司第七建设工程分公司重新集项目部项目经理张**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项目经理,不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要求。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处人民币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六安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六安南山新区支行) (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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