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应急罚〔2026〕危化-4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6-09-2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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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六安正品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U33NH8P
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职 务: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且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以上事实有(一)六安正品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企业主体资格;(二)销售单据(复印件)1张,情况说明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六安正品商贸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且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的规定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的规定的规定,应当分别给予你单位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05条A档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01条B档处罚标准“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有上述2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0.75万元(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人民币1.5万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人民币22500元(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六安市政
府 非 税 收 入 汇 缴 结 算 户 (开 户 行: 徽 商 银 行 六 安 南 山 新 区 支 行) (账 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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