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六市安监一〔2015〕145号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
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安监一〔2015〕139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审查范围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中央管理及省管企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五等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颁证。
(二)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
1.省安全监管局审查范围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材料,经县(区)、市安全监管局初审合格后,由矿山企业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安全监管局窗口申报。申报材料、审查颁证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2.市安全监管局审查范围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报送的安全生产许可申报申请材料(视情可到现场审核),经县区安全监管局按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20号)的要求(填写审查书),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安全监管局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同意盖章后,上报市安全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登记。经市局窗口初审合格后,提交业务科室审查,经审查申报资料和申请取证单位基本信息无误后,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核合格同意发证的,市安全监管局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同意盖章后,申请单位连同《非煤矿矿山企业取证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扫描件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向省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发证,申请单位接省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通知后自行到省政务中心省局窗口取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档案材料由县区和市安全监管局两级负责保管。
(三)其他
1.危险性较小的砖瓦用粘土、地热、矿泉水、卤水等安全生产许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2.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以外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非煤矿矿山、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范围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省安全监管局不再受理 。
(二)县区安全监管局对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审查发证的地下矿山、五等尾矿库和危险性较大的露天矿山,要组织三名以上非煤矿矿山市级专家对其现场进行复核。
(三)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履行工作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规定,严格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认真把好安全准入关口,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
附件: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
2.非煤矿矿山企业取证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15年8月6日
附件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取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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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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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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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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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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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 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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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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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证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
申请 单位 |
取证单 位名称 |
单位 地址 |
取证单位负责人 |
矿山 类型 |
开拓 方式 |
开采 矿种 |
设计 能力 |
申请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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