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
关于印发六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
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市安监一〔2016〕11号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叶集经安委:
现将《六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修订完善本辖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2月18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科。
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5日
六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
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监管”和“五项执法”工作,全面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我市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安监一〔2015〕20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尾矿库)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矿山类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矿山临时废土石堆场、轮窑厂取土场、采地热水、采矿泉水和新建(改建、扩建)矿山不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但须纳入日常安全生产风险监督管理范围;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坚持关注风险、突出重点,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动态分级、差异监督。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细则。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要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五个重点评估内容(附后)的风险因素,参考安全标准化评级、专家“会诊”结果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将企业按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并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具备风险辨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且安全标准化检查得分率应达到90%(含90%)以上,风险分级评定为A级企业。
(二)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较好,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具备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且安全标准化检查得分率应在70%(含70%)--90%(不含90%),风险分级评定为B级企业。
(三)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较弱,需要通过外部安全监管力量检查督促才能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和进行落实整改,且安全标准化检查得分率应达到60%(含60%)--70%(不含70%),风险分级评定为C级企业。
(四)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较差,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薄弱,且安全标准化检查得分率60%以下的企业,风险分级评定为D级。
其中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非煤矿山企业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核实非煤矿山企业自报信息,进行风险分级;
(三)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相关网站公示初次分级评定结果;
(四)对初次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非煤矿山企业可以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公示后的风险分级评定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七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
(四)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3个月。
第八条 非煤矿山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企业的风险级别、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为重点岗位员工量身定制风险告知卡,列出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安全规程、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根据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情况越级升降。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一年内未发生重伤或者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可降低一个等级:
(一)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二)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升一级。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应当提高一个等级:
(一)地下矿山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含本数,下同)、开采深度超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的,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
(三)尾矿库库址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
(四)一年内受到1次以上(包含一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五)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应当评定为至D级:
(一)地下矿山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井下采空区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
(二)露天矿山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的,以及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
(三)尾矿库安全度为危库或险库,排洪能力不够、调洪库容不足或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排渗设施失效,以及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
(四)排土场无正规设计,为病级或危险级;
(五)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六)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被评定为D级企业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低一次级别;被给予由低风险提高到高风险分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低风险级别。
第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风险分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权限作出决定,调整非煤矿山企业风险级别。
第十七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结合自身监管力量,科学合理制定执法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采取重点督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实施不间断督查指导。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十八条 各地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时,应分别确定不同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实施不间断督查指导。
(一)市安全监管局监督检查频次。A级矿山每年不少于1次;B、C级矿山每半年不少于1次;D级矿山每4个月不少于1次。
(二)县(区)安全监管局监督检查频次。A级矿山每年不少于2次;B级矿山每半年不少于2次;C级矿山每3个月不少于1次,D级矿山每月不少于1次。
(三)对矿山的检查,市、县两级安全监管局可采取共同检查方式进行。
(四)对矿山附属临时废土石堆场、轮窑厂取土场、采地热水、采矿泉水的监督检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每4个月检查不少于1次。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的检查,县安全监管局要每3个月不少于1次,市局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非煤矿山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县(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改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六安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市安监一﹝201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固有风险重点评估内容
(一)地下矿山:设计施工情况、井下同期作业人数、开采深度、开拓方式、采矿方法、采空区情况、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二)露天矿山:设计施工情况、边坡高度、边坡角、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封闭圈以下深度、排土场情况和周边环境等。
(三)尾矿库:设计施工情况、库容、坝高、汇水面积、筑坝方式、库址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
二、设备设施重点评估内容
(一)采掘、支护和运输系统的机械化程度,通风、排水和提升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二)生产、调度、管理、监控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三)设备设施的技术水平,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情况。
(四)设备设施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情况。
(五)设备设施定期检测检验执行情况。
(六)禁止使用设备的淘汰情况。
三、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重点评估内容
(一)企业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安全责任清单制定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投入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
(七)作业现场管理情况。
(八)安全风险公告情况。
四、企业人员素质重点评估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现场考核情况。
(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情况。
(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五、企业安全业绩重点评估内容
(一)建矿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建矿以来安全生产监管指令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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