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自备油罐及设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六政办秘〔202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加强企业自备油罐及设施(以下简称“自备油罐”,本通知所称“自备油罐”是指专门用于闭杯闪点高于60℃、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柴油储存设施和装置)监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自备油罐设立条件和建设标准
成品油属于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应加强管理。鼓励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延伸服务,为加油困难的企业提供油品配送服务。对于存在加油困难,且用油量大、生产场所固定的厂矿企业等,确需设立自备油罐的,应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建设有关备案、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建设施工和验收。
(一)落实项目备案。企业新建或新增自备油罐的建设工程,向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落实)
(二)落实消防审验。企业建设自备油罐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受理并及时办理。自备油罐建设,应严格落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落实)
(三)落实安全设施。自备油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前,企业应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备油罐应为正规厂家生产,安全设施齐全,并检验合格。(市应急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落实)
(四)落实防雷审验。企业建设自备油罐的,应按照国家防雷减灾的相关规定,申报防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启用后应依法进行检测。(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落实)
(五)落实环保措施。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自备油罐采取有效防渗漏措施,放置自备油罐区域应做好地面防渗漏、围堰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油品渗漏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落实)
二、加强存量自备油罐清理整顿
各县区要在前期深入摸排自备油罐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建立企业自备油罐清单。对于存量自备油罐,由县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联合检查,督促企业对原有自备油罐参照本通知明确的有关程序和标准,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企业可继续内部使用;整改不合格的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依法关停,并妥善拆除。各级发改、规划、应急、住建、环保、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主动作为,靠前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和条件。(各县区政府、管委落实)
三、严格自备油罐准入和监管
各级发改、规划、住建、应急、气象、交通运输局、商务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自备油罐准入关。加强企业自备油罐使用监管,牵头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推动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环保、防雷等标准条件,确保安全运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核查,督促企业将自备油罐严格限制在本企业内部自用范畴,对企业以自备油罐名义对外经营成品油的非法行为,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联合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20〕147号)等有关规定明确的措施、分工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各级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保障自备油罐监管规范化常态化。
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自备油罐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工作体系,压实工作责任,组织摸排并明确每个自备油罐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并全面落实加强自备油罐监管工作具体措施。各级要建立有关部门联合会商、联合检查、联合审批工作机制,减少审批环节,对企业的合理诉求主动服务,帮助企业快速高效完成审批、备案事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补齐短板,努力探索完善自备油罐管理长效机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出台自备油罐相关管理规定后,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自备油罐监管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六安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设施监管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六安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设施监管
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市发改委
(一)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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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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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三条、第四条 3.《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第三条、第四条 |
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填写以下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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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备案。 |
(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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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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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
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监管部门:属地投资主管部门。 |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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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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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
1.提供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其他材料。 |
向属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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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或新增自备油罐的规划方案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1.规划方案调整申请; 2.调整后的规划图纸; 3.其他材料。 |
向属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
(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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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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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或未按规划建设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属地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移交至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实施部门,按照属地政府“三定方案”规定执行。 |
三、市气象局
(一)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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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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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七条 |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3.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
企业可以通过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办理;其中,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市开发区到市气象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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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 |
1.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申请表 ;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3.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企业可以通过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办理;其中,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市开发区到市气象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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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日常检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四条 |
企业应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资质的服务方完成每年2次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并出具相关技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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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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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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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四条 |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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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五条 |
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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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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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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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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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生态环境局
(一)正面清单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豁免名录(2020年本,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20〕8号)精神,企业自备油罐项目环评可实施豁免;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自备油罐建设项目不予豁免;废水未接入污水处理厂或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自备油罐项目不予豁免。
(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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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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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运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实施)第一百零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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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露或者对泄露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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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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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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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途径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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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住建局
(一)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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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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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九条 |
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2.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3.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5.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6.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7.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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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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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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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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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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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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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应急管理局
(一)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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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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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第九条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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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相关行业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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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
1.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相关行业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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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相关行业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照行业规定执行。 |
(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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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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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业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按照本行业规定执行。 |
七、市消防救援支队
(一)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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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需提供材料及履行义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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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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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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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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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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