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应急局发布时间:2021-02-22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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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企业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2021年1月21日,市应急局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至各县区政府(管委)、30家市直有关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等成品油销售企业征求意见;在1月21日至2月20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书面信件、网站征集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合计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全部采纳,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

提出意见

是否采纳

采纳意见情况及理由

1

气象局

1、建议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自备油罐按照国家防雷减灾的相关要求,设置必要的防雷装置,同时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两项行政审批申请。在自备油罐设施启用后,每年委托具有甲级防雷检测资质的企业完成2次的防雷安全检测。2、建议将第十二条中“5.防雷装置检测合格报告”修改为“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采纳

对照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安全管理职责采纳。

2

市发展改革委

建议将第四条“企业新建自备油罐的建设工程,应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备案文件和······”修改为:“企业新建自备油罐的建设工程,应取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以及······”

采纳

根据企业投资核准备案条例,此类项目应在属地发改部门备案。

 

3

司法局

 1.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 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向属地县级 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 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不办理施工许可 证”。 2.删除《办法》第十条中《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 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3.删除《办 法》最后一段中“整改不合格的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一律关停 并妥善拆除”。

采纳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 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 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 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 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 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 者实施行政许可。”

4

市公安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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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市自然资源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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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市生态环境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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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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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市交通运输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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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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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市消防救援支队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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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金安区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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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霍邱县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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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裕安区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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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叶集区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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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开发区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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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霍山县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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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金寨县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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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舒城县

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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