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4号令)、《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23)、《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皖应急〔2021〕155号)等相关规定,经核查,六安鸿阳职业病防治院具备一般行业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条件。请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由选择,同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现予公告。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